高空抛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性极大。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发生?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后找不到责任人,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玩具枪型笔高空坠落砸伤行人
2020年10月7日15时许,居住在南岸区某小区3幢2单元的李某行至该单元下方时,从空中落下一把玩具枪型笔(黄色、塑料材质、长度约19.5厘米、约重12克),砸中李某导致其头部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医住院治疗11天,产生医疗费等直接损失9061.61元。
事发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经与物业公司一起现场走访排查,未查明侵权人。另查明,李某受伤时所在3幢2单元共有26层房屋,其中4号和5号户型中有房间面朝上述地点方向。李某起诉该两个户型共计50余户业主和物业公司,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40余住户均担责
生效判决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有加害可能的房屋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故判决40余户业主对李某80%的损失各补偿181元。
同时,物业公司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而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部门,为履行职责所需,可以自行安装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积极协调动用物业专业维修资金安装,但案涉物业公司并未自行安装监控设备,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就安装监控设备事宜主动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过协商。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20%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指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家观点】:
不能查明责任人,由有加害可能业主给予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能查明责任人的,由有加害可能的业主给予补偿。
按照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对高空抛物进行宣传、教育、提示,根据情况设置保护措施。
另外,对于已经承担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其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这就为那些什么都没做却已承担补偿责任的人保留了救济权利,也警示实际侵权人莫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