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本应该是能保障行人安全经过的道路,怎么能铺上满是钢筋的钢板呢?”看着腿上缝合后的伤口,吕先生认为自己遭遇了“无妄之灾”。
行人:经过人行道上铺设的钢板时滑倒受伤
“钢板铺设在人行道,没有提醒标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吕先生说,3月17日7时50分许,他上班经过西安市东长安街龙湖·星图项目工地外的人行道时,不慎滑倒受伤。工地在门口的人行道处铺设了一大片钢板,事发时钢板上还撒了水,十分湿滑。此外钢板上还焊有一条条钢筋,他摔倒后一根钢筋扎进了膝盖一侧,现场血流不止。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吕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上看到,该工地门口确实在人行道铺设了大片钢板,钢板上还有一条条钢筋用于大型车辆的防滑。在吕先生的门诊病历中,诊断为左膝皮肤裂伤,进行局部麻醉下行左膝外伤清创整形缝合术,并注射了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吕先生说,他认为工地占用人行道铺设钢板属于非法行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城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在城管部门的要求下,工地已经将门口的钢板全部收走了,但不认可赔偿责任。”吕先生说,他的诉求是工地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膝盖一侧缝合了十多针,导致活动不便,已经无法正常上班工作。”
施工方:出于人道主义可赔偿医药费,其他费用不认可
3月19日,记者联系到该项目工地施工方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方称,这件事吕先生也向城管部门进行了投诉,目前工地已经将钢板撤除了。吕先生当时着急上班,经过时有没有看手机?摔倒受伤后,他们作为企业,该承担的不会推脱。出于人道关怀,可以承担看病治疗的医药费,但所提的误工费等额外的费用,他们并不认可。
记者问,工地门前的道路属于人行道,施工方除了考虑到工地车辆通行外,是否也应该考虑到行人的出行安全,或张贴较为明显的提醒标语?该负责人表示,门口原本有提醒标志,只不过是在另外的一个方向。在门口铺设钢板是为了防止施工过程中重型车辆经过压坏路面下方的管线设施,项目在政府部门也进行过备案,这样的方式并无不当。
自3月19日至稿件发布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西安航天基地城管局核实并咨询此事,工作人员登记了信息,但未进行回复。
律师说法
施工单位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舒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管理和维护,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和绕行。
这起事件中,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地周围铺设钢板导致吕先生受伤,除非其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设置了护栏、围挡,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牌或设有安全巡视岗提示行人避免损害,否则其应对吕先生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应当考察吕先生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后有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作为行人,工地附近存在一定的危险是常识,如果施工单位能证明吕先生对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一部分的侵权责任。”王舒说,曾经发生的案件中,就有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判决施工单位与行人各自承担损失的情况,如施工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等。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吕先生存在过失,则应当由施工单位负全责。
王舒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此类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吕先生可以根据伤情主张上述项目的赔偿金。在主张赔偿时,要有证据证明或有法律依据才能确定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
“本案中,施工单位可以与吕先生进行协商,由施工单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对吕先生进行赔偿。如果需要调解,可以到当地司法所或政府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王舒说,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建议吕先生搜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戴小曼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