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宠物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涉宠物消费纠纷并通报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朱女士将自己的两只猫送到王女士处寄养,后两只猫生病并相继死亡,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寄养费并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朱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朱女士通过某线上平台看到被告王女士提供宠物寄养服务,后二人签订寄养合同,约定将朱女士的两只宠物猫放于王女士处寄养10天,共支付寄养费400余元。寄养结束后,朱女士发现宠物猫出现猫瘟和猫癣,王女士称可能是其他寄养的猫传染所致,朱女士因此支出医疗费800余元,后两只猫相继死亡。朱女士认为,由于王女士在宠物寄养期间的疏忽,导致自己痛失爱宠并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寄养费并赔偿购猫款、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与王女士签订的寄养合同合法有效,王女士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宜,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宠物猫。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根据朱女士出示的证据,宠物猫在寄养前体态良好,王女士在接受委托后,未能避免其他宠物的疾病传染风险,导致猫感染猫瘟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王女士已完成寄养服务,故法院对于朱女士退还寄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就精神损失费,朱女士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朱女士购猫款、治疗费、交通费共计3000余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养宠人士的增多,宠物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发常见。在此提示,托养人在寄养宠物时,一是要充分了解寄养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审慎选择正规机构;二是要全面了解寄养环境,包括居住环境、卫生状况等,确保宠物生活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三是要与寄养机构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告知机构宠物的特殊习性和注意事项,避免纠纷或意外发生。宠物寄养机构应当尽到谨慎照顾、妥善保管的义务,定期向托养人反馈宠物的健康状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此外,在宠物寄养纠纷中,损害赔偿的确定通常涉及宠物的市场价格、饲养成本、情感价值等因素。因此,养宠人士在购买名贵宠物时,应注意留存购买发票、宠物血统证书等凭证,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确定宠物的市场价值。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