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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合同签订

2006 年 12 月 28 日,原告陈晓与被告李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陈晓购买位于某小区一号房屋,价款 530,000 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办理产权时,李强有责任帮助陈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陈晓承担。合同签订后,陈晓依约支付 530,000 元,李强交付房屋,但未办理转移登记。

(二)后续交易

2021 年,陈晓打算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孙明。因房屋性质及政策限制,需李强配合才能完成交易。陈晓于 2021 年 8 月 9 日、10 日分两次向李强支付共计 800,000 元。2021 年 8 月 13 日,孙明与北京 M 公司签订《绿化隔离地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21 年 12 月 2 日,该房屋登记在孙明名下,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晓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李强有义务配合过户,李强却趁人之危,要求额外支付80,000 元才配合,该行为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李强应返还 800,000 元。此外,陈晓主张《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即便有效,李强的行为也构成趁人之危、显失公平。

(二)被告抗辩

李强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并变更原合同,案涉款项系陈晓自愿支付,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即便存在显失公平,陈晓付款至起诉时已超过1 年除斥期间。且在小产权房相关法律规定未更新前,小产权房流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范围。

(三)争议核心

《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李强收取800,000 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趁人之危、显失公平;若构成,陈晓主张权利是否超过除斥期间;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范围。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一号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陈晓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李强义务限定在协助陈晓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不包括配合陈晓出售房屋。本案事实表明,陈晓为将房屋出售给孙明,在政策限制下,与李强达成协议,支付800,000 元换取李强配合。该行为不符合李强利用陈晓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晓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房屋性质虽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但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愿表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此类合同只要满足法定有效要件,通常会被认定有效。陈晓主张合同无效,未能提供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二)显失公平判断

显失公平要求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本案中,陈晓为实现房屋转售目的,主动与李强协商并支付款项,并非李强利用陈晓危困。陈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支付款项换取配合的后果应有清晰认知。因此,法院认定不构成显失公平合理。

(三)除斥期间考量

即便存在显失公平情形,陈晓自2021 年 8 月支付款项至起诉时已超过 1 年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超过该期间,当事人权利消灭。陈晓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民事诉讼范围界定

被告提出小产权房流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范围,但本案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并非小产权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该抗辩不成立。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合同条款

清晰界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如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配合过户义务与实际配合售房义务的区别,对判断案件走向至关重要。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明确条款含义,避免歧义。

(二)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综合考虑各方陈述及证据,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本案通过对原告、被告及案外人陈述的分析,明确了款项支付背景和目的,为准确判断显失公平提供依据。律师在办案时应注重事实调查,收集全面证据。

(三)深入理解法律适用

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显失公平、除斥期间等规定。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有助于在诉讼中提出合理主张,反驳对方观点。

(四)注重细节和时效

关注案件细节,如款项支付时间、方式等,同时严格遵守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定。当事人和律师都应增强时效意识,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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