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讲究诚信合作,可一旦遇上不讲诚信的合作伙伴,麻烦事儿就接踵而至。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万万没想到,自己提供原料让对方加工,到头来原料和废料却“不翼而飞”,这可咋办?加工费、原料损失、废料回收,这笔糊涂账到底该怎么算?
案情简介
A汽车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负责模具开发,前期,由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为A汽车公司加工冲压零部件,后期,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委托B金属制品公司加工冲压零部件,模式为:A汽车公司通过邮件和微信向B金属制品公司和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发送订货通知单,明确所需产品的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由A汽车公司向B金属制品公司提供铝板原料,B金属制品公司加工完成后向A汽车公司交付零部件。加工过程中,关于加工进度、原材料供应沟通问题,A汽车公司、B金属制品公司均是通过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进行协调。
合作结束后,A汽车公司发现尚有部分原料和废料未归还。经多次催要无果,A汽车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冲压件原材板料损失566800元、冲压铝残料损失1504800元,合计2071600元。
法院裁判
庭审过程中,三公司对哪个公司承担返还原料和废料或赔偿损失的义务产生分歧,A汽车公司认为B金属制品公司、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是共同承揽人,应共同承担返还或赔偿义务。
B金属制品公司认为,其与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签订有供货合同,己方与A汽车公司没有直接的加工合同关系,其行为是受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指示,履行的是与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的供货合同,供货结束后,已与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结算过加工费和剩余原料、废料的处理问题。
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承认与B金属制品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但认为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其认为B金属制品公司是承揽人,己方在本案业务中仅起到牵线作用,实际加工过程未参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金属制品公司所谓的结算不是事实,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也未结算加工费,己方支付给B金属制品公司的30万元,是为了从B金属制品公司处取回模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加工合同的承揽人认定、剩余原材料和废料价值确定以及加工费结算。
首先,关于承揽人认定。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与B金属制品公司签订有《供货合同》一份,该合同名为供货合同,实为加工合同,合同标的与本案讼争标的均为A汽车公司开发的冲压件,加工费价格与A汽车公司、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结算价相同或略低,该合同的履行期与案涉加工业务履行期重合,A汽车公司向B金属制品公司、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发出的订货通知单上载明的供应商为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在加工过程中,A汽车公司员工亦是与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员工沟通加工进度,因此,B金属制品公司接受A汽车公司的原材料并向A汽车公司送货的行为均是受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的指示,履行的是和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与A汽车公司成立加工合同关系的主体为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为本案承揽人。
其次,关于剩余原材料和废料价值。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原告提供的原料和废料,导致部分原料和废料未归还。经鉴定,剩余原料和废料的市场价值合计2071600元。最后,关于加工费结算。根据双方约定的加工费计算依据,A汽车公司应支付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加工费789830.26元。两相抵销后,C汽车部件加工公司应赔偿A汽车公司1281769.74元。B金属制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石,尤其在加工合同里,明确承揽人与定作人的责任至关重要。本案便因合同关系界定不清,导致原料与废料归属、赔偿责任等问题引发纠纷。
为防此类情况,首先,企业在合作前应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涵盖原料提供、产品交付、费用结算等关键条款。合同是合作的法律依据,保障双方权益。签订时,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对条款理解一致,避免因不明确而起纠纷。
其次,合作中,良好沟通机制是关键。双方要及时交流生产进度、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共同解决问题。这不仅能增进信任,还能预防和化解矛盾。合作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合作顺利。
最后,对于承揽人来说,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是基本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材料毁损或灭失,承揽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接收材料时,应详细验收并记录,确保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加工过程中,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材料损坏或丢失。加工完成后,及时交付成品,并处理好剩余材料和废料。
文稿 张朵花
排版 苍 菲
审核 肖梦琪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