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特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7792673号“”、第13690430号“”、第13690434号“”、第8008888号“”、第13690442号“”、第G11996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车辆、电动运载工具等。原告认为,涉案特斯拉系列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广东中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特斯拉”苏打酒、“特斯拉”啤酒、“特斯拉”原浆等产品、产品包装及产品宣传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特斯拉、TESLA SODA、、、、、、、等标识,极易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原告还主张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被告糖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已经注册的涉案驰名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权。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在宣传过程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具有攀附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升自身竞争优势的意图,构成虚假宣传。糖某公司系网络平台经营者,在侵权信息发布前已经核实,且在收到应诉材料当天即删除了相关侵权信息,不构成帮助侵权。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特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中某公司、广东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按需认定原则,综合考量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份额、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宣传范围、受保护记录、市场声誉等因素进行认定。在明知权利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为掩饰所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而集中批量申请或受让与涉案权利商标相似的系列商标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停止对相关注册商标的使用。本案涉及国际知名电动汽车品牌“特斯拉”,系特斯拉系列商标首次在我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本案判决依法认定涉案特斯拉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对商标进行了跨类保护,对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并以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赔偿数额,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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