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中原新闻网刊登“重点排污企业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自动监测数据未如实公开?属地监管是否缺失文章”,质疑企业排污数据不透明,当地环保部门监管或存漏洞。
1月20日,青神县生态环境局针对网民在“问政四川”平台就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问题的投诉予以回复,回复内容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青神县生态环境局表示: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了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了联网工作。然而,企业在录入在线监测数据时,系统提示“自2021年3月15日之后在线数据不需要在平台录入”且无法录入,导致公众无法查询到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示,他们可以使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对企业的在线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查看,但该系统并未对公众开放使用权限与查询权限。
首先,系统提示“自2021年3月15日之后在线数据不需要在平台录入”并不构成企业不公开在线监测数据的合理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显然属于此类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的相关规定,企业有义务公开其环境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如果系统确实存在无法录入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手段公开其在线监测数据,如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地方环保部门网站或其他公众可访问的平台进行公示。
其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对企业的在线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查看,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监管职责。作为监管者,生态环境部门有责任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将在线监控数据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利于公众对监管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公众有权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而公开在线监测数据是保障公众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此外,尽管青神县生态环境局表示已经多次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管执法活动,并进行了废气执法监督性监测,但并未明确说明这些活动是否包括了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公开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因此,无法确定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已经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综上所述,青神县生态环境局对四川环龙新材料公司排污自动监测数据缺失问题的回复存在不足,未能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们呼吁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推动企业按照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并明确具体的纠正措施和时间表,以确保环境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公众也应继续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来源 | 中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