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和审查
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俗讲规范办案机关权力行使,保障被告人权利不被侵犯。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并使之适用准确的法律。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必须依法,否则极易造成错案,或者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违背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的原则。
为体现办案的公开透明性,使讯问完整、客观,减少被告人和社会公众疑惑,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权力行使规范和权利保障手段。
以下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予以梳理,结合笔者办案经验和认识提出相关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
一、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下列案件的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4.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此五类案件最特殊,即便出现了因设备、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录音录像的,也不能成为不录制的理由。而且,讯问的情形包括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现场讯问,都应当全程录制。
而对于除前述五类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因案情紧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时间过长等原因不宜中止讯问的,可以继续讯问。”
由此可见,对于五类之外的案件,若出现了客观的特殊情况,是否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就不是必然要求了。
前述五类之外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包括: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2.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3.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4.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5.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6.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7.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8.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另外,对于移交到看守所之后的讯问以及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的,应当录音录像。但值得我们留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常第一次讯问是在办案中心,而非看守所,实践中在办案中心的就不一定会同步录音录像,即便有也不会作为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前述五类案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需要提示的是,第一次讯问笔录非常重要,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威胁、欺骗或者引诱等情况的,应当在检察院第一次检提时明确提出,并请核实排除非法证据。
(二)检察机关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通常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即便在侦查阶段的批准逮捕环节也是象征性的,所以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讯问较少。虽然如此,检察机关在批捕时的讯问同样应当遵循前述要求。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当然,当下的现状是,原来由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由监察委负责处理,所以这部分的工作也不存在了。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旧要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在讯问时,发生了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无法录音录像,一般应停止讯问。若“无法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讯问人员可以继续进行讯问,但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报告检察长并获得批准。”
(三)监察委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委调查人员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二、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审查吗
(一)移送要求
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此可知,作为证据移交的才移送,但是否作为证据使用由办案机关决定。新问题是如果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是否就不再移送呢?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根据该规定,办案机关除了收集有罪证据之外,也应当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对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如果办案机关决定不移送的,违反法律规定,辩护人和被告人均有权依法提出要求移送。
同步录音录像的根本点在于保证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如果辩护人、被告人提出讯问笔录不合法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应当被移送审查或者调取。如果没有移送审查或调取,无法排除证据非法性的,相应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
(二)审查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同步性、完整性、动态连续性等特点,既可以还原侦查人员讯问的整个过程,有效弥补讯问笔录的不足,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发现讯问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或程序瑕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步录音录像的根本目的是保证讯问笔录合法,如果擅自改变(包括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导致讯问笔录无法证明讯问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基于该目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全程进行,而且讯问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专人录制,专人保存。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笔者理解,所谓的“实质性差异”包括讯问笔录可能是概括性记录,但没有真实客观地反映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录音录像的内容认定。
总之,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在形式上要依法制作,实质上排除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
制作原则:录制与讯问相分离,专人保存。
制作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与讯问笔录制作要求很多一致,了解具体要求可以搜索笔者之前的分享。但同步录音录像又有特别要求,具体如下:
1.时间要求:录制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或者讯问人员进入其住处时开始录制,至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离开讯问室或者讯问人员离开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地点时结束。
2.反映全过程:讯问结束时,讯问人员应当对讯问笔录进行检查、核对,发现漏记、错记的,应当及时补正,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讯问过程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3.突发情况处理:因客观原因不能录制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设备故障等排除之后才可以继续讯问。但五类特殊以及监察委办理的案件除外。
4.封存和保管要求: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原件交给讯问人员,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录音录像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除特殊情况外,正本光盘不得启封,确需启封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重新封存。
5.调取使用要求:法院、检察院依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盘移交法院、检察院。
根据目前规定和司法实践,查看同步录音录像,除了作为证据提交外,在其他情况下,需要申请调取才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