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漳州市中心城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漳州从推行商品住宅和车位同步预售、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支持存量收购收回、优化房屋征迁安置、优化住房出租家庭和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推进“好房子”建设、优化规划管控、推动融资协调落地见效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升居民居住品质和幸福感。

新房回归市场定价

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有效落实存量政策,加力推出增量政策。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漳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若干措施》。以下为重点提要:

推进“好房子”建设

漳州将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加快优质地块的供应节奏,积极推动好地段、好房企、好规划、好配套、好品质等“五好”开发模式,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核心,立足于解决商品房供给结构性矛盾,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打造改善性住房“好房子”样板,推动商品住宅高质量供给

取消新房销售限价 房企自主定价

根据《若干措施》内容,漳州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高新区)不再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定价,全面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市场化。新政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其他县、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原政策:漳州对商品住房价格实行‘限高’,即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备案价格。)

支持存量收购收回

根据《若干措施》内容,漳州将通过两方面措施支持存量收购收回:一是鼓励支持通过专项债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按合理价格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二是用好闲置土地处置和存量土地盘活等政策措施,加大闲置存量土地的收购力度。

优化房屋征迁安置 将开展“房票”试点

根据《若干措施》, 原则上漳州不再新建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需求通过统筹存量安置房、统购存量商品房或实施“房票”安置等予以保障。

下附政策全文:

漳州市中心城区促进房地产市场

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推行商品住宅和车位同步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按照预测绘报告确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同步预售对应比例的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二、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不再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定价,全面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市场化。

三、支持存量收购收回

一是鼓励支持通过专项债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按合理价格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完善“保障+市场”住房供应体系。二是用好闲置土地处置和存量土地盘活等政策措施,按照“以需定购”原则,更大力度运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房地产用地。

四、优化房屋征迁安置

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需求通过统筹存量安置房、统购存量商品房或实施“房票”安置等予以保障。

五、优化住房出租家庭和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认定住房套数时给予核减相应家庭住房套数,并享受相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认定住房套数时给予核减1套家庭住房套数,并享受相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六、推进“好房子”建设

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加快优质地块的供应节奏,积极推动好地段、好房企、好规划、好配套、好品质等“五好”开发模式,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核心,立足于解决商品房供给结构性矛盾,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打造改善性住房“好房子”样板,推动商品住宅高质量供给。

七、优化规划管控

在满足安全、城市设计容量、风貌管控要求下,规划确定保留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对于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的房地产用地,支持企业在按照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前提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八、推动融资协调落地见效

各地要进一步梳理在建房地产项目融资需求,满足白名单“5+5”条件标准的项目要应进尽进、应纳尽纳,用好房地产政策工具箱,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建设交付。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高新区),其他县、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与漳州市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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