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2024年4月,梁某为实施盗窃,应聘担任某酒店公寓保洁员进行踩点,发现该酒店各楼层保险箱可以用同一把钥匙打开。于是安排其同乡打工人员到酒店入住,将该入住房间内的保险箱锁芯撬走,用于配备保险箱钥匙。2024年5月20日,梁某使用门禁卡进入房间将张先生存放在保险箱中的多块名表窃走。次日,梁某逃回四川老家 将其中一块江诗丹顿手表和一块百达翡丽手表卖给奢侈品二手公司,分别获利15万元和51万元。2024年6月3日,梁某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梁某曾因应聘酒店保洁员盗窃酒店客人财物被判刑,此次又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部分物品起获在案,部分钱款冻结在案,依法从宽处理 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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