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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老员工群体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长期为企业服务的老员工,他们对企业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另外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接近退休年龄,他们的就业稳定性对个人和家庭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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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的第四十条是无过失性解除条款,主要包括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三种情形,而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主要指如企业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时需要批量裁员的情形。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定理由来看,除了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离职、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严重违纪等)。第四十四条则详细描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仅排除了其中两种情形,如果不考虑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情况,那适用“司龄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还有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对期满终止进行了限制,但是并没有排除第四十四条第(二)和第(六)项。
其中第(四)和第(五)项完全适用于“司龄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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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法条的分析,用人单位要解除或终止“司龄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员工“的劳动合同,总结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
适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一致,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关键点:需员工自愿同意,否则协议无效。企业通常需支付高于法定标准(如N+1)的经济补偿以促成协商。
(二)员工存在严重过失(第三十九条)
适用情形: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等。
关键点: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且规章制度合法、解除程序合规。此情形下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主体灭失(第四十四条)
适用情形:企业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提前解散。
关键点:劳动合同因主体消亡自动终止,不受第四十二条限制。企业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
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限制
根据第四十五条,若员工符合第四十二条保护情形(如司龄15年+退休倒计时5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自动续延至保护情形消失(如员工退休)。
总结
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辞退老员工,但可通过协商、过失解除或主体灭失实现合法解约。
若违法解除,员工可主张“2N”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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