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为小区服务、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其中也不乏浑水摸鱼之辈。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按理说应当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然而,某些业主委员会却在钻其中的空子,损害业主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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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等91人系荣昌区碧水西城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在荣昌区昌元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备案。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2019年5月10日签订了两份物业服务合同。李某等91人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法定比例业主同意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前述两份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称其在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中有征询意见。经审理查明,参加本次大会的具体业主人员和对应房屋面积并不确定,无法证实经过达到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称于2018年10月25日在社区办公室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根据会议决定签订的第二份物业服务合同,参会人数是16个代表。经审理查明,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并非由业主选出,也没有经过业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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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或以其他方式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业主委员会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在作出前述两个决定前取得了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李某等91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述两份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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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决定下列事项: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只能就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具体决定。

【专家观点】:

相关法规对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益、以及业主大会的参会人数要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和所作决定的合法性,业主委员会不能直接行使业主共同决定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常态化的检查和监督。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并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的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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