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通州交通支队民警在京塘路土桥路口开展非机动车违法整治过程中,遇到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路口斑马线上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拦下。女子不但不听劝,还辱骂交警,欲强行驶离,过程中导致一名辅警腿部受轻微伤,执法记录仪也被损坏。随后,梨园派出所民警接到通报赶到现场,将女子李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经过调查取证,李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通州警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法律分析

新闻中,交警整治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拦下逆行的非机动车车主(涉案女子)时,属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涉案女子逆行被交警和辅警拦下时,不配合且辱骂欲驶离(强行离开)的行为至少是一种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若涉案女子仅以言语辱骂、轻微抗拒等方式干扰执法,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那么其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警告、罚款或者拘留),但涉案女子不仅多次辱骂,还在强行驶离的过程中可能与交警和辅警发生了肢体冲突或者故意冲撞,致使辅警腿部造成轻微伤,执法记录仪损坏,其已涉嫌实施了暴力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妨害公务罪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涉案女子涉嫌妨害公务罪已经被刑事拘留。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行政违法行为要求“情节较轻”,本案存在肢体冲突、财产损坏及持续抗拒执法的情节,已经超出了行政违法的限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涉案女子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妨害公务罪要求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的行为就构成妨害公务罪,严重后果不是妨害公务罪定罪的必备要件,但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及证明存在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的证据。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正在配合交警执行职务的辅警并对其殴打造成轻微伤,涉嫌构成妨碍公务罪;若对交警或者同时对交警和辅警进行暴力抗拒执法,则涉嫌构成袭警罪。

三、相关罪名解析

妨害公务罪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目的在于惩治各种妨害社会管理工作的行为,并保障社会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其犯罪客体为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身权利。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①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三)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享

2022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在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江区交警大队东城中队执行公务期间,因于某言语挑衅和侮辱警察并阻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民警口头传唤于某到公安机关配合取证时,被告人洪某使用身体阻挡民警并用手打了辅警的脸部和左侧胸口各一下,同时将辅警双手手背抠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辅助人民警察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洪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洪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洪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洪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二审期间,洪某家属代洪某向辅警康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有悔罪表现,请求对洪某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洪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洪某家属自愿代洪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有悔罪表现。故洪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洪某的定罪部分,即洪某犯妨害公务罪;撤销原审对洪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拘役五个月;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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