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给弟弟转账20万元

事后外甥女主张母亲给舅舅的是借款

要求舅舅返还

舅舅则主张是姐姐自愿赠与

无需返还。

因没有书面借条

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

姐弟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这20万元究竟是何“来历”?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钱某甲与被告钱某乙系姐弟关系,双方之间关系密切,常有大量微信通话和文字交流,经常组织聚餐等。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钱某乙经常为钱某甲网购食物、小家电等。另外,被告还赠送钱某甲保健品、为钱某甲配药,送钱某甲就医等。居委会曾要求钱某甲提供紧急联系人和电话,后来留了钱某乙的联系方式。2023年1月3日中午,被告钱某乙与钱某甲共同前往银行,

2023年6月13日,女儿周某使用钱某甲的微信号在家族微信群中称,其母钱某甲罹患阿尔茨海默症,仅靠药物维持生命,现由其接手照顾,还提及其查到母亲的银行存款莫名流向多人,其中包括转给被告钱某乙的20万元。


原告诉称:

2023年1月初,被告钱某乙向钱某甲诉说有急事需要用钱,在被告的百般催促下,钱某甲念及姐弟情谊,故向被告转账了借款20万元。后钱某甲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屡屡推托,无奈之下钱某甲委托女儿周某与被告沟通,被告竟然予以否认,故钱某甲诉至法院。因钱某甲在诉讼中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故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

被告辩称:

原告周某作为钱某甲的独生女儿,多年来对母亲不闻不问。而被告一直陪伴钱某甲看病,为其网购物品,对其照顾有加,20万元是钱某甲为感谢被告多年的照顾自愿赠送。而且,被告经济条件很好,无借款需求,且原告知晓该笔20万元转账后,并未要求其返还,且原告主张的款项给付原因也前后不一。此外,钱某甲生前曾整理自身钱款情况,并亲笔书写明细单,如果案涉款项是借款,钱某甲理应会提及并列明。2023年6月起,原告阻止钱某甲与其兄弟姐妹见面、通话,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钱某甲确认赠与20万元的事实。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姨妈暨被告姐姐钱某丙作证陈述称,钱某甲曾向钱某丙提及,最近几年都是钱某乙在照顾其,吃的用的全都是钱某乙购买的,还买了许多保健品,钱某乙自己身体也不好,还要陪其去医院,其内心非常感激,想要补偿钱某乙,送对方一笔钱。原告舅舅暨被告哥哥钱某丁作证陈述称,钱某甲曾向钱某丁提及希望其陪同前往银行取款给钱某乙,钱某乙对钱某甲照顾很多。钱某甲从未提及钱某乙曾向其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某甲与钱某乙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

原告周某作为钱某甲的继承人,主张钱某甲对钱某乙享有借贷债权,则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已经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钱某甲曾向钱某乙转账20万元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该款项的性质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该款项即钱某甲出借给钱某乙的款项,而钱某乙则主张该款项系钱某甲为感谢钱某乙的多年照顾而对钱某乙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辩称该款系钱某甲感念其多年关心照顾作出的赠与,并为此提供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根据该规定,被告钱某乙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将对方所提证据使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拉低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下,即将其抗辩主张证明至“合理可能”程度,符合法律对反证证明标准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应由提出借贷主张的原告周某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本案中,无论钱某甲与钱某乙就20万元的沟通过程中所称钱款系被告骗取,还是原告周某使用钱某甲微信号发送的“银行存款莫名流向多人”“如果觊觎别人的财产”等内容,均未提及转账20万元系基于借贷关系。而且,原告就其主张的被告借款之用途也未能作出具体说明。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法院无法就钱某甲与钱某乙之间具备借贷合意形成内心确信,原告周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以将“借贷合意”这一待证事实证明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应由原告周某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借贷、赠与关系实属常态,但因关系亲密,双方碍于情面一般仅进行口头约定,并未形成书面借条或赠与合同,但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关系破裂,发生纠纷后也容易导致缺乏直接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主张权利一方往往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对此,法官建议:

1

无论双方关系多亲密,在处分钱款时,建议签署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在法律上虽有效,但举证困难,书面协议更稳妥,既能保护自身权益,也能减少对关系的伤害。

2

钱款转账应留痕,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等可追溯的方式转账,备注钱款用途,避免现金交付,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辅助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或赠与的合意。

3

若出现纠纷,宜先通过家庭会议或朋友居中调解,避免直接诉诸法律伤害感情,协商无果时,可凭证据向法院起诉。

“亲兄弟明算账”——关系越亲密,越需通过书面或文字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模棱两可”埋下隐患。

亲情本应是生命中最温暖、最坚固的纽带,不应该被金钱衡量。我们或许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矛盾,但请记住,那些曾经的关怀与陪伴,那些在困难时刻伸出的援手,才是亲情最珍贵的部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详情请点击:外甥女告舅舅!这20万元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闵法拍案

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方佳璐

初审:岳顺顺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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