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配套政策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修订了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
申请、审核、配租、退出等管理工作
下面对主要修改内容进行说明
一起来看看~
申请条款调整
取消户籍限制
●旧细则要求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襄阳市市区城镇户籍。
●在新细则中,结合国家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取消了户籍限制。这打破了户籍壁垒,让更多有住房需求的非本地户籍困难群体也能享受到保障。
提高住房面积标准
✔旧细则要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新细则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从低于13㎡(含13㎡)提高至低于15㎡(含15㎡)。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当放宽住房面积标准,能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扩大新就业无房职工范围
●旧细则要求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新就业无房职工由原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修改为“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这一调整将大学本科、高职高专、技校、职高等学历人员基本都纳入其中,扩大了保障覆盖面。
新增收入不受限情形
●收入不受限制的情形新增唯一住房为D级危房家庭。这体现了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怀,让这类家庭也能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车辆规定调整
✔在旧细则中,车辆限定数量为一辆。
✔在新细则中,车辆不再限定数量为一辆,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每台车辆本身价值须在12万元以内,车辆总数不超过两辆。这一调整更符合实际情况,使一些虽有车辆但价值不高的困难家庭仍有机会申请。
申请审核程序优化
线上+线下相结合办理方式
●旧细则规定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新细则优化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市更新窗口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办理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了更便捷、多样化的申请途径。
优化申请地点
✔旧细则规定申请地点为“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新细则优化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市更新窗口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方便了申请人,减少了办事环节。
精简流程
●旧细则规定资格初审、资格审核认定、结果公示时间共59个工作日。
●新细则将资格初审、资格审核认定、结果公示时间由原来的59个工作日精简为29个工作日。大幅缩短了申请审核周期,让申请人能更快得知申请结果,尽早享受保障。
配租方式明确
定向集中安置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规定,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理分配到特定职工群体手中。
租赁管理
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其低保、低保边缘资格被取消,因年龄超期无法缴纳市区社保或因家庭收入低无经济能力缴纳市区社保,但在房产、收入、车辆等方面均符合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前提下,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
细化租金管理
●根据《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鄂建设规〔2024〕5号)相关规定,新增租金管理相关条款,即“运营服务主体应设置专岗专人负责租金收缴工作,应分小区、分楼栋、分户,建立租金收缴台账,以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催缴租金,并做好房屋租金、押金或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的结算工作。”
新增维修安全管理
✔根据《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鄂建设规〔2024〕5号)相关规定,新增维修安全管理相关条款根据,即“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工作流程、房屋维修台账,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应急安全管理预案,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工作。”
新增退出管理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附属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运营:襄阳房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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