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一、商丘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29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十三”的“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裁量等次,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为“一般”,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某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8月21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十三”的“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裁量等次,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为“一般”,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8月1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的特种作业人员牛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十三”的“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裁量等次,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为“一般”,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对商丘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6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商丘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加油站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四.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裁量等次,该加油站违法裁量等次为“一般”。处理结果:决定给予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商丘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7日,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商丘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中的“十三”的“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裁量等次,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为“一般”,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商丘市梁园区应急管理局移送王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2024年1月4日,梁园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进行检查时,在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发现一商务车形迹可疑,经检查发现该车未经许可装载有大量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梁园区应急管理局认为该案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非法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应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执法案例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执法案例。
一、虞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主管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构成一案双罚案
2024年1月24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虞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随即,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按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实行一案双罚,对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1万元、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月26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排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某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3月25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河南某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设备制造加工车间内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郝某、王某等6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排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虞城某道具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8月21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虞城某道具厂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周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排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商丘某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9月27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商丘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周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排除事故隐患,并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 <安全生产法>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虞城县某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5日,虞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虞城县某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安全管理人员自任命之日起至执法检查当日仍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据确凿,该站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该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该加油站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虞城县某加油站处人民币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
一、民权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电焊工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工作的违法案
2024年4月9日,民权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执法人员对民权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2.生产车间电焊工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李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民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实行一案双罚,对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0.6万元、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现场电焊工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工作的违法案
2024年4月16日,民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有无特种作业证电焊工从事焊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郝某、刘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民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作出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民权某铁艺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案
2024年4月25日,民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权某铁艺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的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民权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案
2024年4月25日,民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1.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河南某饮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本单位2024年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案
2024年7月18日,民权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员接匿名举报河南某饮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违法行为。接报后民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本单位2024年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民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案
2024年3月4日,民权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执法人员按照局现场检查方案(民)应急检查〔2024〕401号内容要求进行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从事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实行一案双罚,对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20万元、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典型执法案例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典型执法案例。
一、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02月23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宁陵县某医院东侧室外消防楼梯施工点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焦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04月12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宁陵县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施工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周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08月05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王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商丘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08月20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宁陵县闽江路某建设项目施工处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黄某、李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商丘某模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0月08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商丘某模具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李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0月21日,宁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南侧光伏施工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登高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将高某、席某调离岗位,未取证前不得上岗从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赵婉
审核:江滢 江传锋
终审: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