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商丘市物业行业 “红黑榜”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丘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住建局起草了《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2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116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行业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76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hswy@126.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曹素梅
联系电话:0370-3390819
附件:《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4日
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丘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商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市住建局全面负责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的指导、实施,具体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红黑榜”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开、管理,开展联合奖惩等信息应用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行业“红黑榜”信息的采集、初核、报送等相关工作,“红黑榜”信息及时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原则上按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纳入“红榜”认定范围:
1.开展红色物业创建相关工作,积极落实要求且成效突出;
2.信用记录良好;
3.半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等行为;
4.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黑榜”认定范围:
1.经认定,有严重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为的;
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3.拒不参加商丘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
4.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项目、人员等信息参加信用评价管理的;
5.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被物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半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以上(含)处罚的;
7.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监管或拒不配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等专项检查的;
8.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9.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0.未按要求及时、规范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承接查验等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按约定时间提前撤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12.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红黑榜”核定、管理程序:
1.信息采集。途径一:市住建局通过日常工作监管,结合“红色物业”创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信访处置、市场行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形成初步“红黑榜”。途径二: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本辖区物业行业“红黑榜”信息,并对信息真实、全面、有效进行初核,形成初步“红黑榜”,填写附件1。
2.信息核定。市住建局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初步“红黑榜”进行核定。
3.信息告知。初步“红黑榜”核定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入榜依据等相关情况。
4.异议处理。对入榜企业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信息采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经审核认为真实有效的,“红黑榜”相应内容予以调整。
①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的;
②已经过全面整改并经原处理部门认定合格或相关不良失信行为已过追溯期的;
③其他被认定的有效证据。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视为异议无效。
5.信息公开。在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对物业行业“红黑榜”进行社会公开。
第八条 “黑榜”信用修复
鼓励“黑榜”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自主修复失信记录,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见附件2)及佐证材料等相关材料,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报送市住建局核定通过后,及时从“黑榜”中撤出。
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影响后果特别恶劣的“黑榜”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得从“黑榜”中撤出。
第九条 红榜”动态管理
“红榜”实行动态管理,凡“红榜”物业服务企业不满足第五条要求或出现第六条情形的,市住建局将其及时从“红榜”中清退。
第十条 物业行业“红黑榜”公开期限如下:
(一)“红榜”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二)“黑榜”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有效期自决定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公开期限满但仍未信用修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延长公开期限,但公开期限总计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列入“红榜”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物业管理等相关业务办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奖励;
4.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5.在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6.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时给予适当加分,建议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7.优先推荐为市物业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单位;
8.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9.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列入“黑榜”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对其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
3.建议在物业管理等相关业务办理中,予以从严审查;
4.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不予星级评定;
5.“黑榜”企业认定所涉及项目,由所在街道(乡镇)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提示信用风险,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不再续约的建议,并监督业主大会会议按规定召开就该重大事项表决;
6.“黑榜”企业信用修复前,支持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其排除;
7.通过“信用商丘”等平台公示,建议政府采购主体予以参考;
8.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的资格,且不得在市物业行业协会中担任理事以上单位;
9.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法院、仲裁、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物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商建物〔2023〕5号)废止。
来源: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赵婉
审核:江滢 江传锋
终审: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