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北京吉坤律师事务所
“明明立了遗嘱,为什么法院判无效?”
一位客户曾拿着父亲的“手写遗嘱”找到我,要求继承房产,结果因遗嘱缺少关键签名和日期,被其他亲属成功推翻。他崩溃道:“白纸黑字写清楚了,怎么就不算数?”
作为律师,我必须提醒:遗嘱不是随便写写就有效! 即使内容真实,若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致命漏洞”,依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今天吉坤继承律师曝光房产继承中遗嘱被推翻的5大情形,提前避雷,守护家庭财产!
LAWYER
【一、遗嘱形式不合法——签字、日期、见证人缺一不可】
案例:
杭州张阿姨自书遗嘱将房子留给女儿,但因遗嘱末尾未写**“年月日”**,去世后儿子起诉遗嘱无效。法院最终认定:自书遗嘱缺乏日期,无法判断立遗嘱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4-1139条:对不同类型遗嘱的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2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日期;
打印遗嘱:2名见证人+每页签名+日期;
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且需2名见证人,危急解除后应另立书面遗嘱。
律师建议:
最稳妥的方式是办理公证遗嘱,由公证处审核形式和内容,降低被推翻风险!
LAWYER
【二、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老年痴呆、神志不清成突破口】
案例:
上海王先生趁父亲病重时让其录视频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父亲去世后,妹妹以“父亲当时已患阿尔茨海默病,无法辨认行为后果”为由起诉,经司法鉴定确认遗嘱无效,兄妹二人平分房产。
关键证据:
病历记录、用药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明立遗嘱时存在认知障碍;
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尤其针对高龄、重病群体)。
律师提醒:
立遗嘱时全程录像,记录遗嘱人清晰表达意愿的过程;
邀请医生或公证员在场,出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书面证明。
LAWYER
【三、内容违法——处分他人财产、剥夺“必留份”】
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个人财产处置:
李大爷在遗嘱中将与妻子共有的房子全给儿子,妻子去世后,女儿起诉要求继承母亲份额,法院判决:遗嘱中涉及母亲50%的部分无效。未保留“必留份”:
遗嘱中若未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残疾子女、无收入配偶)保留必要份额,这部分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必须为“双无”人员保留必要遗产;
《民法典》第1153条: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LAWYER
【四、受胁迫、欺诈——违背真实意愿的遗嘱无效】
例如:
子女威胁老人:“不把房子给我,就不给你养老”;
再婚配偶诱导立遗嘱,隐瞒其他继承人。
维权难点:
胁迫或欺诈通常发生在私密场合,证据难以搜集。
律师提示:
立遗嘱时邀请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陪同;
在遗嘱开头写明:“本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未受任何胁迫或欺骗”。
LAWYER
【五、多份遗嘱冲突——“最后一份”未必有效】
“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不完全正确!
若多份遗嘱均合法,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为准;
但若前一份是公证遗嘱,后一份是自书遗嘱,且未重新公证,则公证遗嘱效力优先(2021年《民法典》已修改此规则,现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但仍需符合法定形式)。
例如:赵奶奶先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给儿子,后又手写遗嘱给女儿。因手写遗嘱未注明日期且无见证人,法院最终认定公证遗嘱有效。
LAWYER
【律师提醒:怎样确保遗嘱有效?】
形式合规:根据遗嘱类型严格满足签名、日期、见证人等要求;
全程留痕:立遗嘱时录像存档,保留医疗证明(尤其是高龄老人);
财产确权:明确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定期更新:家庭情况变化(如子女结婚、新增继承人)时及时更新遗嘱。
转发提醒家人!一张纸关乎一套房,别让疏忽毁了父母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