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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魅力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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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5年2月23日,芦山县双石镇西川村吴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情况下,在自己林地内将采伐剩余物柳杉枝条集中点燃,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虽经紧急扑救未引发森林火灾,但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该条例,县林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普 法
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放火案: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2.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
3.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案: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2.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3.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放火罪、失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火罪:
1.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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