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第1号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内政发〔2025〕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此命令。
一、防火期和戒严管制期
全市防火期为春季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9月15日至11月15日。全市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戒严管制区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态功能区及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公路两侧绿化带等林草覆盖区域。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落实林长制,层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划定责任区,签订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强化火源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预防作为重中之重,强化事前发力,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抓好重点时段、守好重点区域、盯好重点人群,严格落实隔离带建设、野外用火审批、林下可燃物清理、联防联控等火源管控等措施,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严管农事林事、施工作业、生产运输、游玩祭祀等各类野外用火行为,“疏堵结合”抓好源头管控。在戒严管制期内戒严管制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非生产用火和烧荒、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二)野外生产用火须经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实施。
(三)严禁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车辆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必要时要采取加装“防火帽”防范机动车跑火、封闭货车车厢防止可燃物洒落等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火车、公共汽车等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掷未熄灭火源。
(四)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严格管制进入林区、草原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林区、草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灭火检查,遵守防灭火规定,履行防灭火义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不服从管理或故意违反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预警监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塔哨瞭望、地面巡逻、视频监控、电话接警、舆情监测等手段,全天候、立体化对雷击火和各类火情进行监测,因险施策、因险设防。加强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部门火险形势会商研判和联勤联动,一体化开展预警监测、信息共享、火情报送、队伍调动指挥、联合勤务等工作。
五、强化应急准备
防火期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各类扑救队伍要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强化预案培训和实战演练,加强物资、机具和装备储备,确保指挥、力量、装备“三靠前”。火场指挥部要守牢安全底线,加强火场管理,落实专业指挥,重大敏感火灾要提级应对、主动介入,第一时间转移受威胁群众,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强化报告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火情信息归口上报制度,强化火情核查和早期处理,确保政令信息畅通,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第一时间拨打“12119”报警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
七、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月、防火宣传“五进入”等系列宣传活动,深入普及防灭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知识和火灾典型案例,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防灭火规定,积极举报违规用火行为,增强全社会防灭火意识,积极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八、强化督导问责
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动态清零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落实,重大问题隐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切实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教育一片。对因防灭火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组织扑救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市长 张世国
2025年3月13日
编辑:董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刘畅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