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琐事争吵打架,造成轻伤一级的故意伤害案件。
某夜,杨某与赵某在电话中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两人相约到村口见面,见面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持刀械斗,致赵某左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多处肌肉、皮肤损伤。经鉴定,赵某人体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赵某达成由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5万元,由赵某赔偿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的和解协议,同时取得赵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打架一时爽,过后悔青肠!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突发事件、矛盾冲突时,一定要做到“动手之前想一想,动手之中停一停”,多一份克制,少一份冲动,不要只图一时解气,让自己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法官列举几种打架后产生的成本,可谓代价沉重。
民事责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诉讼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造成轻微伤直接成本:5日至15日行政拘留+2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打架拘留有可能被开除;造成轻伤直接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被用人单位开除;造成重伤、死亡直接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被用人单位开除;打架附加成本:在公安机关留下案底+心情沮丧+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就业、参军、工作、出行、生活、名誉等因留下案底遭受更大的影响。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