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案件,被告人廖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1年,被告人廖某向仙桃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招揽石料运输业务,遭到该公司股东罗某、刘某拒绝。同年4月27日,廖某指示其名下员工王某安排车队司机将车队挂车、翻斗车等开至工地,堵住工地出入口,阻碍工地正常施工,逼迫罗某、刘某接受其提供的石料运输服务。事后,廖某收取款项共计20620元。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廖某向法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廖某采取堵门等阻碍他人施工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石料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我不该强迫被害人接受我运输石料的业务,我认罪伏法。”刑事判决书送达后,廖某表示服从判决。
在市场活动中,无论是商品买卖还是服务提供,都不得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存在一般违法与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区别,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便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3. 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 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市场交易以自由公平为基石,任何强迫行为都不被容许。莫要因一时贪图小利,心存侥幸,最终触犯刑法,让自己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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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