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汽车衡(地磅)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电子汽车衡(地磅)等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2-3月份,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粮食、煤矿等领域电子汽车衡(地磅)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在检查现场,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电子汽车衡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是否存在使用未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擅自改装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检查丰农粮食储备、天康汇通、长城五矿、汇合瑞达等企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12台件。通过检查发现,各收粮企业、煤矿在用计量器具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未发现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行为。


计量小百科

全电子汽车衡俗称地磅,是大宗货物计量的主要称重设备。用于贸易结算的地磅属于强检计量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纳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总编辑:罗志军

责任编辑:罗腾亚

本期编辑: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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