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高速路上的遗落物,就像一枚枚“地雷”,在车辆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往往避之不及,容易造成难以预计的后果,危及行车安全。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撞击异物导致车辆受损,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9月20日,刘某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经过某路段时因路面存在一铁块,导致刘某车辆左前轮爆胎。事故发生后,刘某因拖车、车辆维修产生费用共计890.5元。刘某认为,高速公路作为收费的公共交通设施,其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路面的安全与畅通。而其未能及时清理路面异物,对刘某的车辆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遂将某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因高速公路路面异物导致左前轮爆胎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550元及拖车费用340.5元。

庭审中,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仅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等同于对公路使用者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公路养护单位已按照规定频率巡查,不能认定其“疏于养护”。对于义务范围以外的不可控制、无法预见的因素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车主损失,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应承担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路段管理人为某高速公路公司,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应根据遗撒物存在的具体时间、巡视时是否应当看到、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判断。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遗撒人即直接侵权人,在发生本案诉讼的情况下,也未及时调取监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遗撒主体、遗撒物存在时间均无法确定,不能排除巡视过程中遗撒物已经存在而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处理的可能。因此,在仅有巡视记录和巡视路线图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某高速公路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同时,原告刘某在驾车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合计890.5元,应由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即623.35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30%,即267.15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合计623.35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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