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约定以通知劳动者作为生效要件,用人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履行通知义务,则视为该生效条件未成就,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件简介
被告原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期限为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并明确补偿金支付方式。2017年9月20日劳动合同解除,离职交接单载明:若被告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则须履行义务;否则双方互不承担义务。2017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单方通知被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将原约定的一年期限改为6个月。现公司主张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已收补偿金。
律师说法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产品或业务。双方签署的《离职交接单》明确将公司是否向被告发出《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作为确认被告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公司并未在被告离职时向其发送《竞业限制补偿金通知》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被告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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