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冯某某与邱某某、刘某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海某公司与王某、冯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海某公司授权王某、冯某某在河南省范围内开设“海某”加盟体验店,进行跨境保税商品线下展示与一般贸易商品销售,约定品牌许可、技术服务费为1万元。2020年3月,海某公司为推销某品牌港版奶粉,以赠品政策说服冯某某一次性购买248件奶粉。2020年6月至8月,海某公司通过“货权交易”,指令谖某公司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西永综合保税区分散将该批保税奶粉邮寄到郑州市的不同地址,冯某某以不同消费者名义接收该批奶粉及赠品。之后王某、冯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该批保税奶粉,被郑州当地执法部门查处。后王某、冯某某以该批货物无法销售、海某公司违反《合作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还案涉248件奶粉的货款39万余元、品牌使用费及技术服务费1万元,赔偿装修、房屋租赁等损失15万余元。海某公司股东邱某某、刘某在诉讼期间(2022年1月)擅自注销海某公司。

【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海某公司与王某、冯某某之间就248件奶粉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而需单独进行评价。案涉奶粉交易系海某公司与王某、冯某某滥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通过虚构消费者订单的方式,“化整为零”,实质性进行批量货物进口,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海关监管规定,应认定无效。该批违规进口货物属于在我国境内限制流通的物品,需要执法部门先行处理,且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就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一并在本案解决,故法院就《合作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进行判决后,对248件奶粉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清算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王某、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该区域内发货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交易是便利消费者、经营者的一种合法交易模式,但经营者不得滥用该交易模式、逃避海关监管,不得进行“化整为零”的变相批量进口和“二次销售”。本案中,法院准确识别双方争议的实质,正确适用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关于248件奶粉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将违法线索移送执法部门,有助于依法处理涉嫌违法人员和涉案货物。该案对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的法律规则红线,维护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秩序,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号】

一审: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3民初5324号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3516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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