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在有担保的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本息分若干期偿还的情形。
这种分期履行的债务,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从什么时间起算?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保证期间;
该观点认为,在涉及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权利受限的基本原则。债权人既然有权在每一期债务到期时向债务人提出主张,那么该请求权自然应受到保证期间的合理约束。具体而言,保证期间的计算应从当期的债务到期之日开始。
并且,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即债务合同。当债务合同为分期履行时,每一期的债务都视为独立个体。在担保条款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由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它应当被视为对每一期债务的独立担保。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也确保了保证人的利益。债权人能够在每期债务到期后及时向担保人提出主张,这不仅能够及时提醒担保人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还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同时,这样的做法也让担保人能够及时了解其担保的债务履行情况,从而及时维护自身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最后一笔款项付款期限届满起算;
该观点认为,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关于分期履行债务其保证期限如何起算的问题,但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担保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包括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所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观点,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分期履行债权,保证期间应以最后一笔债务的到期日为起算时间。
最高院在《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秉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分期履行的债务如系同一合同产生的同一债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院认为,
杜秉权系本案内部承包元猛公司矿山的股东及秉新公司的组建人,《租赁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杜秉权自愿为秉新公司的承租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虽秉新公司交纳租赁费的方式为分期交纳,但所有租赁费均系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同一债务,本案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