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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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一般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就形成终审判决,对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
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两审终审的补充。它指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如果再审被驳回的,还有救济手段吗?
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一般还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申请检察监督;
二是收集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三是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国家机关申诉。
一、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请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检察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民事诉讼还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行政诉讼最新法律规定不支持复查。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通过获取新证据,以新事实理由重新起诉
以新事实理由提起诉讼,应注意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起诉。只要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或者诉讼当事人不同均不属于重复起诉。
三、如果以上途径均未果,还可以申诉
申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时间规定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法定救济程序已经结束,但为了确保公正,有错必纠,法律仍然提供最后的纠正错误裁判的机会,并且这种法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纠错的监督程序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由于申诉督促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已经不是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了,所以就需要当事人找准问题,不懈努力,以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说服其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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