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接报回执锁定镇政府实际参与,结合庭审中被告承认工作人员在场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推翻“村委会自治行为”的辩称。
本案为一起因农村集体土地整治引发的强制拆除纠纷。原告朱X、卢X夫妇在上海市奉贤区X镇房屋周边修建围墙、鱼池、庭院路面等设施。2023年6月,上述设施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显示,拆除行为系村委会“按照上级部门指示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返耕整治”。
原告曾针对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以村委会自认拆除系“自治行为”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由于复议决定未明确上级政府的责任,原告未对复议决定起诉,转而通过华资律师指导向派出所报案,获取关键证据(接报回执),并直接向法院起诉镇政府,主张其应对涉案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确认被告X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6日、2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周边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破局策略:穿透自治表象认定行政职权实质
律师敏锐发现行政复议阶段证据不足的漏洞,指导当事人通过报警获取《接报回执》。该回执明确记载“村委会按上级部门指示委托第三方拆除”,首次将“上级部门”与镇政府关联。
针对村委会自认“自治行为”的辩解,律师结合《接报回执》中“上级指示”的表述,锁定镇政府为潜在责任主体,并制定“跳过复议决定、直诉镇政府”的精准诉讼路径。
律师破局策略:期限计算重构
被告以“超过起诉期限”抗辩,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主张原告在取得《接报回执》(明确责任主体)后方知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应从此起算,成功说服法院认可时效合法性。
律师破局策略:法律程序拆解、法律依据强化
律师紧扣《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逐项比对镇政府行为缺失:无书面催告、无强制执行决定、未公告限期拆除,直指其“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核心违法点。
针对被告辩称“返耕整治属村委会自治范畴”,律师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强调乡、镇政府对违法建设的法定查处权,揭露所谓“自治行为”实为镇政府规避责任的“隐身衣”。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即使委托基层自治组织具体执行,亦不能免除其作为委托主体的法律责任。村委会自认“自治行为”不能掩盖行政强拆的本质,镇政府未履行程序即强拆,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镇政府工作人员现身强拆现场,结合村委会《情况说明》中“按上级指示”的表述,足以证明强拆系镇政府委托实施;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核心观点:
证据链构建:接报回执+现场人员在场+第三人矛盾陈述→推定镇政府为实际强拆主体;
程序正义捍卫:未履行催告、公告即强拆→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诉讼策略胜利:绕过复议程序陷阱,以“新证据+法律论证”直击要害。
在行政机关“隐身”、村委会“顶包”的复杂强拆案件中,律师通过“证据深挖+程序反推+法律精准适用”的三维破局,将碎片化证据转化为完整证据链,最终撕破“自治行为”表象,迫使行政机关直面违法责任。
▌专业领域
行政法、土地房屋征收、企业拆迁纠纷
▌执业领域
执业后参与办理土地征收类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土地和房屋征收、企业拆迁纠纷处理、以及行民交叉复杂争议处理。
田晓霞律师具备极为丰富的谈判策略经验,能够快速准确掌握对方心理,有大量的谈判解决案件经验。在二十余省、市、区办理了数百件涉及住宅、商铺、厂房等征地拆迁案件,服务客户近千名,为被征拆人争取了合理合法的补偿。
▌代表性案例
▌陕西榆林横山区蒋先生等多户集体土地被征收纠纷
▌江苏宜兴姜女士房屋征收纠纷
▌湖北襄阳樊城区庄先生土地征收纠纷
▌内蒙古通辽付女士土地征收纠纷
▌江苏徐州王女士房屋征收纠纷
▌四川成都新津区董先生房屋征收纠纷
▌广东肇庆陈先生多户集体土地征收纠纷
▌重庆酉阳县何先生房屋征收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