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
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
能否再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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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张某在某公司承包的某小区装修工程中从事外墙粉刷作业。吊车工人王某在操作过程中,因吊篮配件脱落,砸伤张某。诊断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法院判决,某公司需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因吊篮等配件为某建筑公司所有,判决生效后,张某再次起诉王某和某建筑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
本案中,王某作为吊车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吊装物品过程中砸伤张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吊篮配件的所有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王某和某建筑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张某损害,依法应当由王某和某建筑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另,根据案件查明事实,事发当日,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吊车起重臂下作业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存在的危险有足够的预见,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该案查明事实、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35%的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35%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如劳动者因公外出工作受到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等。在此情况下,法律上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司法实践中,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以及如何界定民事赔偿的范围,需要综合考虑。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具有福利性质或社会保障功能,只要发生工伤就应享有待遇;而民事侵权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原则上不存在冲突。故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职工既可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依法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应根据“有限双赔”规则确定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来源:滕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