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这一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出台的相关典型案例、合作机制、工作提示等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类型范围和履职方式。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治理效能和独特价值,结合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研究该领域公益诉讼运行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着重通过比较妇女群体保护公益诉讼区别于其他公益诉讼和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特有规则,提出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案件办理路径,检察机关应当树立社会性别平等立法理念,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类型化和实质性分析,构建妇女权益保障预先保护模式,优化多元共治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民生保障中提出了妇女儿童事业和家庭建设一系列创造性新部署和新要求,2023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直接赋予了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领域专门公益诉讼的诉权,与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反家暴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共同织密了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之网。国务院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政策文件充分对接国际法上妇女权益保护的当代潮流,也是对我国加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规则的创新转化与特色实践。而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出台的相关典型案例、合作机制、工作提示等指导文件,以及上海市新出台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立法对全方位保障妇女权益、制定跨部门且管长远的相关机制、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地进行积极探索。由此可见,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我国妇女群体保护的新路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的新领域,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夯实的政策支撑,该制度虽然在发端阶段,但实践层面可以对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作类型化梳理,同时通过理论研究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明晰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管辖边界、优化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启动程序,进而建立多元检察监督方式、构建“检察+妇联”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有序扩展和协同发展。

人民检察制度对于妇女权益保护主要采取一般监督形式。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系统和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在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一直延续着工农检察部对于对婚姻法、劳动法等一切革命法令的监督,以及在土地租佃、公营事业和婚姻等公益事项中协助担当自诉与监督判决执行的职能。

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来看,检察机关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既是制度环境、政治变量作用的结果,也是党组织加强自身制度建设的必然。妇女解放思想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在其著作中把妇女解放作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将妇女从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投身到社会劳动中去,是帮助妇女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与压迫,从而获得与男子一样的独立和自主地位的重要途径。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壮大,列宁关于解放妇女的思想也融入了中国共产党的治理实践中,从社会规则、社会规范以及社会观念三个方面,对妇女权益保护作出了大量努力:社会规则层面,保障女性在社会分配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积极解救封建地主的包办婚姻中受压迫的女性、因高利贷欠款而被资本家性剥削的妇女;社会规范层面,通过强制性规范的制定,以及软法治理规则的构建,对妇女的人身安全与人身自由权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比如在建国初期颁布婚姻家庭法,赋予曾经被包办婚姻压迫的女性解除婚姻的权利;社会观念方面,以学习教育为主,政治宣传为辅的方式,彻底消除对妇女歧视及压迫观念。比如在上海等地区,带头为妇女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倡导男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平等享有受教育权。而现代化公益诉讼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诉讼担当制度和一般监督制度的合理内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发展,具体体现在:一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履职范围扩张的专业化与专门化。对于一般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宽泛带来的对监督能力和不适当干预风险的质疑,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对于公益诉讼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适用情形采取了“列举+兜底”法解释技术,规定了应当达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与“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启动条件。二是从一般监督走向精准监督,强调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精准性与规范性,突出监督手段和方式的程序性。三是更加注重监督的体系性协同性,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好公益诉讼诉源治理效能。

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履职范围存在三个核心问题:如何判定妇女权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侵犯妇女权益案件是否均可启动公益诉讼以及如何处理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法律适用范围上,理论上存在三个层次:最为核心的会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利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利益;基于社会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因,需要特别保护界别的利益。妇女权益保障就属于对特定群体的专门保护。问题在于对家庭暴力等涉家事妇女权益保障案件,由于家庭内部身份限定所造成的个体困境,无法被“公益”概念中集体、社会、不特定多数要素所直接统摄,“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私益向公益上升转化的正当性基础还需要深入论证。

从形式解释的路径看,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无论是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保护特定妇女权益惩治家庭暴力,还是保障集体性妇女权益救济强行收回土地离婚或者丧偶妇女,都会在社会上产生典型意义和行为规范,对于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本身就体现了“公益性”。从实质解释论看,实践中,公益私益互相遮蔽,造成公益私益的界分难以捉摸,出于国家干预理念下人权保障的考虑,为了避免妇女被限定在家庭这一社会最小单元,丧失社会上行政上有效维权渠道,亟需获得司法救济,实现公益私益保护的周延。更应该抛弃简单的对立思维,树立公益私益是对立统一的观念,比如基于还原理论,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也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的利益,使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事实上“公益”的概念予以价值判断,通过国家和私人的紧密合作,达到公共利益价值保护的最大化。

二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公益诉讼诉权具有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双重效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展现出积极立法观的一面,通过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妇女提供了全方位、各种方式相互衔接和补充的立体有效的保障网络,特别是在救济措施的创新上增设了妇联协助救助制度、约谈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另一方面,第77条在公益诉讼与检察建议的关系上,充分体现公益诉讼谦抑性,明确规定优先适用检察建议。因此,在程序启动上,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预防性机能,深入认识妇女权益保障的公益属性,统筹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公益诉权、司法救助、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听证等多种手段,积极构建检察协作机制,做好诉源治理前端关口把控。同时,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上,要遵守比例原则对于危害紧迫性、明显违法性、救济失灵性、介入必要性等方面的要求,充分发挥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柔性监管制度的适应性。

三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鲜明特色。这直接关乎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和其他公益诉讼的权力界分,以及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作为独立的业务类型存在的价值基础。首先,从制度基础上看,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上的创新实践,是在国家治理层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代表者和法律监督者在人权保障和民生工程上的比较优势,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理论、社会性别理论与国家积极作为理论,有效提升妇女问题的治理水平;其次,从受侵害的法益和对象看,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保护了妇女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能够享有同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最后,从制度效能看,体现出公私利益平衡、推进实质平等、保护妇女弱势群体、引导和规范性别秩序、公益诉讼制度新领域创新引领五个层面上的作用,比较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社情民意,有利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及社会关系。

通过对2022年11月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目前的案件范围聚焦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财产权益保障这四个领域,基本涵盖了妇女平等权、发展权、人格权三大基本权益类型,检察机关不断深化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公益诉讼法定情形,并且出现了两起适用兜底条款的涉家庭暴力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主要履职方向是督促完善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和社会支持制度等配套制度。

但是目前的受理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一是缺乏对于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其他方向专门公益诉讼的探索。二是对于现有领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限存在争议,比如,对于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案件中,理论上对于诉前检察建议以及公益诉讼的监督范围是否包含抽象行政行为存有争议,除了招录机关作出的不同意原告报考本次公务员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外,对于招录机关招考公告是形式平等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针对特定时间、特定人群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疑问。三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融合。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注意把握普遍性与特殊性、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实践中尝试对网络治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重点领域予以联合保护,比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进多元主体保障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合法诊疗和建立性骚扰管理制度的监管,同时保障妇女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前对于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启动的一般条件理解和具体情形的适用还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首先是如何解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明确公益和私益之间的利益顺位,建立完善的公益私益诉讼衔接规则。比如在反家暴这一特殊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因为“家丑不可外扬”“耻讼”心理以及维护家庭稳定或者子女健康成长等原因缺乏自愿意愿时,检察公益诉讼能否直接介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如何解决反家暴公益诉讼案件起诉难的问题?

其次,如何理解“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之平等权受损”“防治性骚扰措施合理性程度”“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其他方式贬损妇女人格情形中手段及结果的涵射范围”等具体要件?并且要与民法典、刑法、劳动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相适配,主动适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一)的变化,适应人格权编中的反性骚扰制度的建立,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及将嫖宿幼女罪变强奸罪等重要罪名的修改这一系列重大立法变化。实践中,在运用法益衡量原理,实质性判断公益诉讼启动的必要性时,要处理好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与其他公益诉讼的关系,注意利益保护目标的一致性,实现利益保护合力的最大化,避免形式上复数的救济路径导致当事人因同一事件的重复救济和重复责难,以及形式上注重平等而忽略了社会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分工的事实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的不利后果。比如,在涉家事公益案件中,要处理好妇女权益与其他特殊群体权益的关系,构建联动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群体合法利益的保护网;在反性别就业歧视案件中,要注意判别“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存在的场域。

通过考察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诉前、诉中、诉后多种治理手段的运用,可以发现,在诉前程序中,从线索来源上,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线索大部分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的刑事及民事案件中发现,有一起典型案例的线索来源于“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的反馈,充分体现了一体化工作机制对于凝聚公益诉讼合力、促进公益诉讼检察提质增效的功能发挥。其次,从治理问题看,典型案例中一是涉及对家庭暴力救济渠道僵化失灵的公益受损案件;二是涉及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等反家暴治理机制碎片化,制度难以顺畅衔接出现“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困境;三是涉及侵犯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辖区内企业残疾人招聘制度漏洞;四是涉及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整治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新领域新业态侵犯妇女权益案件;五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这一类特殊群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形,从诉源治理思路上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督促、协同的功能定位。最后,在诉前程序的具体运行机制上,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绝大多数通过圆桌会议、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及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依法整治。

在诉中程序中,对于理论界所呼吁的构建反性骚扰、反家暴等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特殊的证据规则和独特的司法程序,在证据认定、证明标准、调查取证等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规定,目前在法律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程序独立性,系统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形式、管辖、条件、种类、措施、期限、送达、执行等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中的适格原告主体资格,同时规定了妇联等社会组织在协助救助方面的法律保障地位。在调查核实权运用方面,典型案例中,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采取走访多个职能部门深入一线调查核实履职情况,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线下上门走访、线上调查核实的方式,跟进监督涉案企业及主管机关对于检察建议或提示函的落实情况,体现了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使用调查核实权的积极主动性不断增强,操作手段更加规范、公益受损事实认定更加精准、认定调查核实对象怠于履职的结论更加权威。在机制建设方面,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立法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地方立法先试先行、促进妇女保障体系落到实处,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通过建立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机制,加强涉案妇女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积极构建反家暴法中强制帮助、强制报告、告诫、人身保护令等制度相衔接的法律救济渠道。

在诉后程序中,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涉及类似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后续的社会支持体系,通过公开听证、联席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常态化“回头看”,做好公益诉讼起诉“后半篇文章”。同时不断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对具体妇女权益公益的侵害转到对公益侵害危险的整治,督促当事人构建常态化监督评估机制,甚至修补制度漏洞,推动立法等长效机制的完善,实现全过程、跟进式监督。

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妇女能顶半边天”,对妇女群体权益的重视和维护程度能够充分展现国家的人权保障力度与文明建设水平,检察机关要优化妇女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配置,充分发挥特定领域公益诉讼的示范效应、协同效应,溢出效应,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路径,不断推进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护综合司法保护机制。

鉴于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处于新阶段,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主要集中在对具体受案范围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对克服制度运行障碍的单一对策举措分析,缺乏综合性、系统性的制度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相对比较薄弱。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将妇女权益纳入公益诉讼实质性因素的挖掘。原因在于从制度逻辑上,群体性利益受损不当然对应立法层面加强对特定群体的公益诉讼保障。社会性别平等理论视角能够说明两性在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应平等承担义务行使权利、平等面对机遇和困难、平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不应因生理不同受到歧视,从而可以解释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缩小公共政策中的性别差距、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价值取向。从反面论证看,凡是能够纳入公共利益的妇女权益问题,皆与性别歧视有关,换句话说,这类行为只要根源于男女不平等或构成对妇女基于性别的歧视,就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追诉对象。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细化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抓手,倡导性别平等意识,持续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畅通社会公众发现报告性别歧视等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制作法治宣传片等方式以案释法,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妇女权益的共识,预防并震慑侵犯妇女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着力破除妇女生育权、平等就业权、婚姻继承权等方面的制度漏洞和隐形壁垒。

前文已述,对妇女的社会性别歧视都有损害妇女群体公共利益的潜在可能。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断完善,公益诉讼领域“4+N”多元拓展,检察机关在法定领域和重点领域的案件覆盖面不断拓宽,对涉及妇女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歧视等诸多方面,对妇女提供特殊保护,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监管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提供多元化检察监督,有效维护妇女群体性权益。但是在一些隐蔽性和专业性强的新领域案件上仍存在短板,比如家暴、歧视等行为由于发生场所隐蔽、证据固定困难、发生原因复杂,导致民事起诉程序启动困难。还有在利用黑灰产业链等手段侵犯妇女个人信息及隐私、侮辱诽谤妇女的网络暴力行为、网络性骚扰或隔空猥亵妇女、针对妇女群体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等领域,未能有效打开局面。从中也可以看出,对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救济在私法渠道和公法渠道存在共通之处,也都面临着一些制度运行的梗阻,在机制构建上或诉讼策略上,不能完全割裂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而应当构建两诉融合的利益保护体系。

检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启动流程,可以从五个方面着力:一是加强联动机制建设。与妇联、工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政府部门、村居委会等单位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也可以强化与家庭暴力强制报告责任主体的衔接配合,从而扩大公益诉讼“朋友圈”,实现维护妇女公益的“最大公约数”。二是积极引入社会多元力量。比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首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将线索移送主体从组织拓展到个人,形成由点及面的全方位线索移送机制,未来可以探索适用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妇女儿童志愿者提供案件线索。三是搭建动态监管网络。创新案件内部线索移送研判机制,建立健全妇女权益损害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办案机制,组建侵犯妇女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积极维护妇女社会性别平等利益。四是规范调查核实启动,提高检察建议质效。不仅要加强妇女权益保护领域专家智慧借助,增强检察建议和调查取证专业性,还要在程序运行中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在立案前初查、诉前调查核实阶段,确立“公共利益受损”不同程度的证据证明标准,充分发挥调查核实和诉前检察建议在程序控制和诉讼分流中的作用。五是积极对接纠纷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由于公共利益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损害价值判断需要参考社会一般人的经验视角,妇女权益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的领域,因此将检察听证制度嵌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全流程,在诉前调查、诉前磋商、提起诉讼、跟进监督中适用,具有容许性和发展潜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立法目的,在制度架构中确立了反对一切性别歧视原则,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妇女权益特殊保护原则,惩戒与教育、保护与修复双结合等基本原则,其中第7条关于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的规定,体现出促进妇女权益保障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在促进两性平等又避免身份冲突的立法智慧,既是一部人权保障法,也是一部集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民事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事法规范于一体的社会法、特别法。

目前对于妇女权益领域的公益诉讼研究重点难点集中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列举的四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的理解适用上,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方式,将具有普遍性、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类型解读后指导基层检察院实践,检察机关在准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突出公益诉讼办案重点的同时,也要积极稳妥探索“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从人身性、群体性和示范性三方面考察公共利益受损,在个人权益受损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妇女群体保障性和危害社会后果。在兜底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上,要注意审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价值取向是否一致,防止造成错误实施;要重点关注涉案主体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公共责任是否有效履行,着重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督职责,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象是否明确,防止造成无人实施;诉前检察建议提出的措施手段是否有效,与其他法律的彼此衔接是否密切,防止造成无效实施;保护的利益需求是否符合妇女群体需求,防止造成无感实施;规定与中国传统文化习惯是否适应,防止造成走样实施等。比如反家暴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贸然直接介入妇女私益诉讼,而是通过针对公安机关监管缺失、人民法院裁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不力等情形,督促公安、法院、司法、妇联、民政、教育等单位积极制发家庭暴力告诫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强化人身保护令执行,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措施,畅通妇女群体救济途径。

多元共治视域下妇女权益保障的路径创新应包括建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家庭等领域全方位法治化的权益保障机制,贫困妇女关爱机制,多层次和网络化的司法救助和支持起诉保护体系,专业化的妇女工作人才体系,形成预防、救助、惩治一体化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检察机关在长效机制的建设上,一是要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与妇联等其他社会治理协同主体开展广泛合作,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工作委员会、制定定期会商与联络员制度、完善涉及妇女权益案件跟踪回访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妇联维权服务的支持保障与人员交流等,最大限度整合各自优势、发挥治理合力,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共同维护妇女公共利益的工作格局。二是完善妇女权益保障预防机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法治宣传、信息通报等方式,推动案件当事人主动整改。三是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处置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参考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积累的丰富经验,建立具有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司法程序和后续的社会体系支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案流程,通过设立妇女维权办公室,与医院和公安建立一站式取证工作室,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类案件,加强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制度衔接,对生活困难妇女群体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建立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案件受害人心理疏导机制,多措并举提升维护妇女权益能力。三是要完善妇女权益保护队伍建设,公益诉讼涉及法律法规庞大复杂,对干警的学习、领悟能力要求较高;建议跟进、起诉支持等关键工作需要常态化和行政机关、法院等外单位跟进联络,对干警的协调沟通、化解矛盾能力要求较高。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指引,在新领域的创新探索上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经验引领作用,加强对新领域、新理论、新方法的学习研讨,以“培训+办案+研讨”,提升队伍整体效能,通过团队式学习培训,提升干警专业素养;通过案例式培塑实践,练出战斗力;通过理论研究推动,打造活字典,培养新领域公益诉讼“专办+专研”人才,打造公益诉讼品牌研究高地。


张庆立|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监督机制构建

宁晋|电子监控辅助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改进必要性和具体举措

罗楠|在线诉讼的理论困境与反思

张瑞|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与当代启示

周慧|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探索及其对检察履职的当代启示

张力捷|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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