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在泸州市公安局相关警种部门指导下,联合江苏警方,经过三个月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获毒品冰毒50克,扣押涉案毒资4万元及涉案车辆2台。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辗转认识刘某友,随后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刘某多次从江苏镇江驾车前往叙永在刘某友处购买毒品冰毒带回江苏贩卖。



2025年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刘某微信联系刘某友欲购买50克毒品冰毒。2月16日,刘某邀约张某一同到叙永购买毒品。经过严密布控和蹲守,2月17日晚,叙永公安在辖区内将几人当场抓获,查获毒品冰毒50克。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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