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3月17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被告商家在其网店以“官方授权”“正品保障”“假一赔三”等宣传语推介所售商品,实际却销售假冒商品。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依法判决商家向原告消费者“退一赔三”。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黄某诉称在A公司网上店铺购买了三盒“官网专柜正品某牌骨疼贴”,贴敷膏药过程中感到气味难闻,且使用后导致瘙痒等过敏症状,怀疑膏药为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该网店退款,但商家始终未答复。黄某诉至龙岗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店铺向原告退还购物款53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商品包装上印有“某牌骨疼贴”标识,标有“豫健准字【2015】第×号”字样,生产企业标明为“B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意事项载明“本商品为保健用品,不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

A公司网店商品页面显示其包装正面带有“某牌”商标,商标下方标注“企业店铺,平台认证,官方授权,正品保障,假一赔三”。又查明,B公司注册商标中并未包含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上的“某牌”图片与案外人C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某牌”近似,但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获得C公司授权销售案涉商品。

龙岗法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实施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商品名称中带有明显的“某牌”标识,属于假冒商品。A公司网店违反法律规定,应退还购物款。

本案所涉商品包装已标明商品是保健品,原告黄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商家以药品的名义出售涉案商品,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A公司欺诈消费者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A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相应赔偿款。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A公司网店以“官方授权”“正品保障”等标签包装涉案保健商品,却销售假冒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根据该条款,经营者销售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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