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黄埔海关所属萝岗海关关员在对跨境电商出口包裹进行查验时,发现嵌有形似动物四趾的“石块”,疑似古生物化石。经鉴定,上述“石块”为脊椎动物趾骨(四趾)化石,属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称:
1、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
2、根据《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50号) ,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共同对 古生物化石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705000020)出境启动《 古生物化石 出境批件》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涉案属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且只有一件,未达到刑事犯罪起刑点。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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