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全旗林草资源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动植物。

二、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三、禁止非法驯养、繁育、寄递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经营主体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餐饮经营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销售含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食品及菜肴。

五、凡非法私自滥捕乱挖及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一经查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的制裁:

(一)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野生动植物救助及举报电话: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0477-8690579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丨 来 源:政府办

丨责编:郭楷彦丨校对:王紫萱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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