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张梦云

3月14日,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向当事方发出一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就一起涉及下级东台市法院执行复议的案件开始审理。

南京一家企业收购了盐城东台市一笔不良资产债权,并在东台法院主持下和债务方达成和解,债务方需偿还本息合计1.18亿元。然而,东台法院在处置债务方资产、偿还债权方8000万元本金后却告知债权方:已执行完毕。



盐城中院。张梦云摄

“我们和债务方既有合同约定,也有和解谈话笔录,双方均认可这笔债权的本息。现在东台法院一纸告知书,就把我们剩下的3800万债权抹掉了,这不是‘以纸化债’么?”

案涉债权方代表徐先生说,东台法院出尔反尔,擅自减免债务人的债务责任,扩大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涉嫌串通、帮助相关不明势力瓜分当事人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01

民营企业接盘银行债权

本案中的这笔债权,来源于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下称马佐里公司)结欠中国银行东台支行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有东台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台纺机)及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飞地产)。

“天眼查”显示,马佐里公司和东台纺机、东飞地产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朱鹏。



马佐里公司。张梦云摄

媒体公开报道和法律文书显示,朱鹏实际控制的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下称东达集团)曾因参与老牌国企盐城市纺织厂改制备受质疑。2018年5月10日,朱鹏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被盐城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12月30日,朱鹏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重婚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判处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中国银行东台支行将马佐里公司和东台纺机、东飞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朱鹏等告上法庭,追讨截至2017年3月31日马佐里公司结欠该行的借款本金7998万元及利息2137万余元。

2017年6月22日,盐城中院作出的(2017)苏0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下称《85号调解书》)显示,东台纺机、东飞地产分别与中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下称《抵押合同》),为马佐里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中,东飞地产以自有住宅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8000万元;东台纺机以自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厂房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5848万余元。

经盐城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一致确认马佐里公司需偿还中行贷款本金7998万元、利息2137万余元,并承担从2017年4月1日后的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利随本清。如马佐里公司不能偿还上述约定款项,中行对东台纺机、东飞地产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已被拍卖的东飞地产抵押土地。受访者提供

2018年1月8日,因债务人马佐里公司及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中行向盐城中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28日,盐城中院裁定《85号调解书》由东台法院执行。

后案涉债权几经转让,被江苏信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保资产)收购。2022年7月27日,东台法院裁定变更信保资产为本案债权人。

2024年3月8日,徐先生所在的南京启多易企业服务合伙企业从信保资产手里接盘了案涉债权,成为实际债权人。由于债权主体尚未变更,信保资产仍为名义债权人。

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显示,截至2023年1月5日,该笔债权的本息金额为1.71亿余元。

02

法院一纸告知书抹掉3800万债权

2022年6月17日,东台法院对东飞地产用于案涉债权抵押担保的住宅用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拍卖,同日以3.23亿余元的价格成交。

同年11月8日,经东台法院主持调解,案涉债权的债权人信保资产、担保人东飞地产一致同意,东飞地产偿还1.5亿元后,信保资产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剩余债权由该公司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东飞地产抵押土地的《他项权证》。受访者提供

“2023年1月4日,东台法院向信保资产发放了东飞地产抵押物拍卖分配款8000万元。”徐先生称,随后,信保资产要求分配发放剩余拍卖款,但法院执行局一直拖延不办。

2024年10月14日,信保资产、东飞地产在东台法院主持下再次达成和解,双方同意信保资产在受偿1.18亿元后,放弃追究东飞地产在本案中的抵押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扣除前面已经发放的8000万元拍卖分配款,信保资产还应该拿到3800万元。

法院调解了,双方也同意了,徐先生本以为拿到剩下的3800万元应该没问题了,然而他们等来的却是一纸坏消息。同年12月26日,东台法院向信保资产、东飞地产作出(2021)苏0981执179号《执行告知书》(下称《179号告知书》),称已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从拍卖款中向信保资产发放8000万元。至此,《85号调解书》中确定的东飞地产应承担的担保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其他被执行人的相关义务将依法执行。



东台法院作出的《179号告知书》。受访者提供

“3800万说没就没了。”徐先生懵了,“经东台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一致认可的剩下3800万元债权,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这样硬生生的被该院一纸告知书抹掉了。”

03

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拒绝纠错

信保资产对东台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2025年2月8日,东台法院作出(2025)苏09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下称《20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信保资产的异议请求。

东台法院驳回的理由是,东飞地产抵押土地的《他项权证》上,“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一栏中载明土地抵押贷款金额为8000万元,故信保资产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应为8000万元,该院作出的《179号告知书》并无不当。

徐先生认为,首先,《他项权证》登记的土地抵押贷款金额8000万元仅是本金,并不等于抵押担保责任范围,担保范围应以东飞地产与中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8000万元(主债权),所发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也属于被担保债权,但具体金额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无法确定,只能在清偿时确定。上述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该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类问题发布的公报案例也明确应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另外,经向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在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设定中显示:他项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抵押权类型“一般抵押”,主债权数额(万元)“8000”,抵押面积“22317.00”。不动产登记簿中未出现任何字样表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只有8000万元。原《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该抵押合同约定的和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都是除了8000万元本金之外,还包括利息和相关费用,剩下的3800万元也应该属于担保范围。”



中国银行东台支行。张梦云摄

再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债务清偿顺序为先费用、再利息、后本金。本案抵押物拍卖后,法院应先支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支付债权利息,最后支付债权本金,因此已经支付的8000万元应当作为费用、利息计算。

“2024年10月14日,双方代表在法院约谈时,东飞地产再次确认《他项权证》登记的土地抵押贷款金额8000万元仅为债权本金,其担保范围还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对担保范围并无争议。东台法院不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具《179号告知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即使东台法院以《他项权证》登记的主债权数额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也不能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免除东飞地产的债务责任。信保资产至少应该作为拍卖款项的首查封普通债权人,按照查封顺序受偿分配款项。

“东台法院置其主持的执行谈话笔录、《抵押合同》约定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于不顾,甚至在其出具的法律文书中不作任何评价,直接以一纸《告知书》的形式抹掉债务人的责任,这种行为实在令人费解。”

2025年2月9日,信保资产向盐城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东台法院确认事实错误,执行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其作出的《179号告知书》和《20号裁定书》,确认该公司对东飞地产抵押物拍卖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04

执行局的颇多怪事



东台法院。张梦云摄

徐先生称,本案执行过程中还有诸多怪事,非常荒唐,不可思议。包括:

东达集团持有价值1.3亿元的东飞地产股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已近6年,然而东台法院不顾债权人的申请,拒绝执行该财产。

2022年8月10日,在东飞地产名下价值18亿元房地产的司法拍卖中,东台法院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案件执行有重大影响”为由撤拍,此后再也没有上拍。现已过近3年的时间,通过公开信息也没有查询到执行异议审查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

2024年6月17日,东台法院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对朱鹏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一套价值数千万元房产的查封。

“对于劣迹斑斑、债务累累的朱鹏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为什么法院不但不强制执行,还屡次对其财产解除查封?这里面的各种缘由值得深思。”当地一位知情人士认为,这些问题如不依法妥善解决,将对盐城市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鹏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产被解除查封。张梦云摄

3月9日,笔者联系盐城中院院长李江蓉,请其对该执行案予以置评。截至本文发布,笔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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