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3月15日电 (赵祖乐、实习生肖雨)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省消委会)公诉“孙某某、刘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该案是全国消协组织仅有的上海和四川二个入选案例之一。


活动现场。四川省消委会供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消委会提起的“孙某某、刘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消费者权益”等民事公益诉讼案10件,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6件。

2023年以来,孙某某、刘某某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地合伙经营某化肥厂期间,采用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在案证据查明已销售的12批次化肥货值金额共计73142.5元,涉及农民消费者200余人。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厂现场查获4批次60余吨未销售化肥。经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可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引起土壤板结,破坏耕地,侵犯众多农民消费者权益,破坏农资市场秩序。

四川省消委会在接到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走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了解案情并听取各方意见,经过调研论证,决定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协助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24年2月4日,四川省消委会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巴中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四川省消委会起诉。3月1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巴中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起诉意见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四川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分三年以企业生产的合格化肥进行实物抵偿。

为规范退赔资金的管理使用,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制定了《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明确对于能提供有效交易凭证的农民消费者直接退还货款,剩余退赔金作为公益活动购买农资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目前,首批退赔金已发放到位,后续退赔工作将按计划推进。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资案件中,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检察机关支持协助下,采用发还现金与赠送农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益诉讼赔偿金退赔活动,不仅有效维护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农资市场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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