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能治哮喘?
普通食品摇身一变
竟成了有治疗功效的保健品!?
当老年人误入了“虚假保健品骗局”
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程阿姨(化名)通过某网购平台发现一款肝动力护成人肝片(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于是将涉案商品购物链接发送至该商品经营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客服,并询问涉案商品是否可以改善哮喘。
A公司客服称,涉案商品可以帮助改善,并转发相关国外文献资料佐证,同时告知程阿姨服用方法和周期。程阿姨以为涉案商品是保健品,于是支付28000余元购买20盒涉案商品。
一个月后,程阿姨联系客服表示自己拆开一盒后吃了几包没有作用,反而因哮喘住院了。客服称涉案商品发挥效用需要时间,并拒绝了程阿姨的退款申请。无奈之下,程阿姨将A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程阿姨认为,涉案商品虚假宣传,仅是普通进口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夸大医疗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且被告A公司曾因虚假宣传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故要求判令A公司全额退还原告购物款并三倍赔偿。
被告A公司认为,程阿姨长期罹患哮喘的情节并无相应的医学证明支持,且涉案商品详情页清楚写明此产品为营养品并非保健品,被告客服从未告知程阿姨涉案商品有治疗效果。故愿意退回程阿姨未拆封的19盒涉案商品货款,但其余款项不予支付。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A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一,在交易快照中,涉案商品的产品名称包含了“保健品”的表述,而在涉案商品网购链接的详情页中,是否保健食品一栏为否,但该内容并未处于销售网页的醒目位置。
第二,被告A公司在销售网页中大量使用如涉案商品具有“直接清除体内异物,调节免疫平衡的作用”“调节免疫过激引起的过敏等症状”等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效的宣传用语。
第三,被告A公司客服在与原告沟通中,使用具有误导倾向的用语描述商品功效,导致程阿姨对涉案商品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实施了购买行为。
综上,被告A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对消费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以认定为欺诈。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A公司退还原告程阿姨19盒涉案商品的购物款并三倍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告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作为重要的购物交易方式,已深入到普通大众的生活,因网络购物而产生的纠纷亦呈逐年增长之势。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和检查商品,其购买行为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商品页面展示及商家客服介绍,故易发生商品与描述不符的情况。尤其在食药领域,购买该类产品的客户多为中老年人群,既不熟悉网络环境,又焦虑于自身健康状态,往往难以辨别经营者的不实宣传,易被误导并大量购买产品。
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主要考量以下几点:
第一,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明知自己告知消费者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一般由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后由经营者对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进行举证,如不能完成举证,则推定其有欺诈故意。
第二,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即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未能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一
学习网络购物知识,提高信息安全意识。购物时,应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及安全的支付方式,平时可关注官方发布的网络购物安全知识,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段和防范方法。
二
仔细查看商品信息,加强甄别判断能力。进行网络购物时,应认真查看商品详情、评价、销量等信息,判断商品真实性和质量。对于价格过低、夸大效果的商品,要格外警惕,可能是陷阱。
三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有利于消费者明确自身在网络购物中的权利。而购物时全程留意保存证据,包括商品页面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等,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在消费者维权时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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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民事审判庭
文字|冯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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