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4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同时也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二手车辆交易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并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负责

2022年12月,叶某伟在何某旭处购买1辆汽车,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交付前有关该车出现的交通事故、违章、经济纠纷均由何某旭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交通事故、违章由叶某伟负责。叶某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若逾期未过户,导致新政策出台无法过户,一切后果由叶某伟承担。叶某伟多次承诺将车辆过户到其名下,但迟迟未去过户,何某旭向叶某伟多次协商,叶某伟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车辆过户义务,且涉案车辆交付后,叶某伟在使用期间有多起违章记录,何某旭无奈之下于2024年5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更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判决被告叶某伟将涉案车辆过户到其名下;被告叶某伟承担自涉案车辆交付后的所有违章。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原则,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一旦车辆完成交付,物权变更即产生法律效力,购车者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需承担自交付之后车辆产生的所有违章记录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员工代表公司行为造成的违约结果,公司应负责

2022年9月,广东某饲料公司的广西区域经理杨某与经营鱼场养殖的周某生协商,称该公司生产的通威通霸610型号草鱼膨化配合饲料质优价廉,若周某生购买可保证款到货发。后周某生在杨某再三保证下购买该饲养20吨,并向该公司账户转账104000元,但周某生转款后一直未收到货,致其鱼场养殖受损,多次要求返还饲料款未果,周某生遂于2024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饲料款104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生虽系与杨某协商案涉饲料购销,但杨某为被告饲养公司广西区经理,且货款转入被告公司账户,周某生有理由相信杨某系代表被告公司行为,其法律后果亦仍由被告公司承担,故判决被告广东某饲养公司返还周某生饲料款104000元。

该案本为普通购销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判决认定员工行为视为公司行为,是对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企业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于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示、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假一赔十”不是广告噱头,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

2023年6月,封某刷抖音时看到杨某生发布的黄龙病专用药信息,并添加杨某生微信咨询,杨某生向封某推荐自己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并承诺“假一赔十”。后封某在店铺内购买20瓶商品共计6000元,下单后杨某生微信返现400元,但封某收货后却发现商品无任何标签,向杨某生反映后,杨某生微信转账500元赔偿,封某向淘宝平台举报并申请披露杨某生信息,平台退款6000元并披露了杨某生的会员认证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封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被告杨某生发给原告封某的商品属于进口农药,无中文标识,系三无产品,虽然平台已经返还原告封某支付的6000元,但被告杨某生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承诺“假一赔十”,该约定虽加重了被告杨某生的义务,但系被告杨某生的自我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对双方之间买卖行为具有约束力,被告杨某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对于原告封某提出要求被告杨某生按约定履行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年来,网络购物盛行,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吸引流量、促进销售,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宣传或告示等形式向消费者作出“假一赔三”“假一赔十”“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有利承诺,双方达成交易关系后,经营者却拒不兑现其承诺,有损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兑现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既是对交易双方协议约定重要义务的履行,更是经营者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

电子商务经营者无理驳回消费者退货申请,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

林某斌系拼多多店铺商户,2023年7月,盘某涛在该店铺下单1件牛仔裤并支付39.8元,商品签收后,盘某涛以裤子太薄、货不对板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但林某斌拒绝提供退货地址,后经拼多多平台介入,林某斌分三次向盘某涛退回货款共39.8元。林某斌认为自己已交付商品,盘某涛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自己有权要求盘某涛赔偿相应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盘某涛退还货款39.8元,以及赔偿因诉讼花费的户籍调档、误工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等共计166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被告盘某涛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被告盘某涛收货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要求退款时,原告林某斌不提供退货地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林某斌要求被告盘某涛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大多缺乏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很少会录制开箱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证明证明收货时的商品状态。网络购物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富川法院将始终围绕“公平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案件审理、法治宣传等多方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5年第26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甘秋莲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公告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