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
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风险,襄阳两级法院立足消费领域突出问题,聚焦网络购物、二手车买卖、知假买假等领域纠纷,选取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规避风险合法维权,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确保交易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起来看。
案例1
“知假买假”能否索赔?法院这么判!
【基本案情】
2024年,王某在抖音上看到张某宣传出售壮阳药酒,便添加了张某某微信,咨询购买该药酒。
张某将药酒照片发给王某,照片上的药酒瓶标签只注明了功效。王某看过照片后询问了药酒的价格,张某表示该药酒680元一瓶。
“买5瓶3000元可以不?”
“你买那么多干嘛?这个酒一次喝五钱左右。”
“这个酒叫啥名?”
“中药泡的酒,功效就是补肾壮阳的。”
“名字?”
“老中医泡的酒没有名字。”
王某还询问了药酒保质期及一瓶重量,张某某称保质期为三年、一瓶七两左右。
与张某协商一致后,王某按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瓶药酒,在王某支付3000元货款后,张某按王某提供的两个不同的收件地址用快递将药酒分两个包裹寄出,其中一个包裹收货地址为申通快递店。
王某收到的药酒无任何标识,收货后并未饮用。随后王某将该药酒委托给安徽瑞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该药酒含有西地那非。王某支付检测费600元。王某认为张某销售的壮阳药酒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引发本案诉讼。王某诉请李某退还货款3000元,并按照货款价格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30000元。
另查明,根据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在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
【裁判结果】
本案中,张某销售的药酒没有合法进货来源、没有法定标识,可以认定张某行为系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返还王某某因购买药酒支出的费用3000元;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因王某系第一次购买,法院结合药酒的性质、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为购买药酒的数量为1瓶,张某对该药酒的定价为每瓶680元,张某应当在此价款范围内支付王某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为6800元,而非购买药酒总价款3000元的十倍(计30000元)。关于检测费用600元,属于王某维权的必要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货款3000元、检测费用600元、惩罚性赔偿金6800元,合计104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知假买假”行为可以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起到了提醒、警示作用。本案对于“知假买假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既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又要避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人”通过大额、恶意购物,任意提高惩罚性赔偿金,让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案例2
“二手车”变“十二手车”,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相先生欲购买一辆二手车用于日常代步,经人介绍后在二手车商张某处购买马自达牌车辆。因相先生身处外地,遂添加了张某的微信,询问张某该车辆过户的次数以及行驶的公里数,张某声称该车辆仅过户2次,且行驶里程只有60000多公里,价格也十分“美丽”,仅需10万余元,并通过微信向相先生发送了多张车辆的照片。相先生看到报价后,十分心动,便和张某在微信上确认了《购车协议》并向张某支付了定金4万元,双方约定相先生收到车辆后支付尾款6万元。随后,张某通过物流的方式将车辆托运至武汉交付给相先生,相先生向张某支付了尾款6万元。随后,张某将购车合同以及车辆登记证书一同邮寄给了相先生。然而,相先生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发现该车辆过户次数竟然高达“12次”,且该车辆行驶里程也有90000多公里,远远超过张某之前承诺事实。鉴于此情况,相先生要求张某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相先生将张某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张某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相先生与张某就马自达牌二手车购买事宜达成合意,并签署正式合同且实际履行,视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张某在将二手车出售给相先生的过程中称该车只变更登记过2次,行驶里程只有60000多公里,通过相先生提供的车管所车辆登记证书以及查看车辆后发现,实际上该车变更登记过12次,行驶里程为90000多公司,张某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该合同可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此相先生请求撤销交易,判决张某返还购车款,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卖方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机构,在收车时应仔细检查,知悉车辆的真实车况;在销售时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买方告知车辆的全部信息。对有可能影响到买方购买意愿或者车辆价值的车况或涉及车辆的重大事故等信息需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
买方在购买车辆时应尽量通过正规二手渠道。在检查车辆时应仔细验货,重点关注车辆出厂时间、里程是否有改动、是否系事故车或水淹车,注意检查车辆与卖方的宣传、说明是否相符。对自己特别关注的问题应明确提出,必要时应要求卖方在单据上进行记载。同时,及时固定和保留好整个购买行为的相关证据,注意保存买卖合同、支付凭证、宣传册、车辆照片、微信记录等,便于在出现纠纷时可以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
网购手机货不对板,是欺诈吗?
【基本案情】
黄某在刷短视频时通过平台引流向郭某购买某品牌手机Pro版本一部,并支付了相应货款。黄某收到快递后打开一看发现并非约定好的型号,而是套着某品牌手机壳的其他安卓系统手机。遂与郭某沟通要求退货退款,郭某置之不理。黄某将其诉至谷城法院要求店铺退款及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向郭某购买某品牌全新手机一部,支付了相应对价,二者之间已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郭某未按约定交付相应款式手机,故黄某要求退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郭某对于产品的承诺明显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黄某对产品情况陷入错误认识,做出了相应的购买行为,故而郭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越来越多人会选择在购物网站上“剁手”,但购物平台上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选购商品前应避免盲目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通过查看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作出购买决定。
通过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价格昂贵的数码产品时尽量选择线下实体店或者线上官方旗舰店,同时保留好购买记录、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及店铺的广告、购买须知等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老河口法院、谷城法院
编辑:徐倩
审核: 王洪
终审:周俊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