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在接到乘客后的行驶过程中与程某发生碰撞,经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在A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车辆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后程某将张某、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A保险公司认为张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某未通知己方,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仅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
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所以保险公司对家用车与营运车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保费明显高于家庭自用车辆。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交强险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除依法免赔情形外(如受害人故意),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对抗受害人。以非营运用途投保并运行的网约车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主张拒赔的法定事由,故不应将网约车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
因此,家用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交强险部分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损失,除依法免赔情形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即使家用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二、商业险部分
1. 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果家用车在投保时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后来车主将其用于网约车营运,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商业险。
2.已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果车主在将家用车改为网约车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缴纳了保费,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按照营运车辆的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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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