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牵线搭桥成为情侣后,

双方之间的转账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近日,

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因网络交友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9年,小越与小倩在网络直播间相识,之后两人相谈甚欢,并偶有见面,很快发展成为恋爱关系。不久,小倩以需要急用为由向小越提出借款,小越向其转账。随后小倩多次提出借款,小越均转账给了对方,但除了其中一笔20万元直接备注表明该款项为借款外,其他均未说明。

经查明,根据小越提供的转账凭证,在交往期间小越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多次向小倩转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97笔,共计转款315.5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68笔,共计转款65.2万余元,合计380.68万元。

2023年,小越向小倩催要钱款,但小倩以各种理由拖延。2024年3月,小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倩偿还几年来转给小倩的借款3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越、小倩之间的借贷关系除一笔转账20万元备注借款外,其他款项虽无借条等有效债权凭证佐证,但在小越向小倩催要借款时,小倩有如“我一定会还的,慢慢给你还”等通过微信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有几次向小越转账还款的行为。这些意思虽未明确表达借钱的意愿,但上述信息发生在小越要求小倩还款之时,可以理解为两人都知道钱款不是无偿赠与。在不足两年时间里,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小越向小倩转账近160笔,钱款达300多万元,若认定案涉款项均为小越向小倩的赠与显然有失公允,而小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之外的法律关系。故法院认为,小越、小倩存在民间借贷合意。

此外,小越在春节、中秋、情人节等节日支付给小倩的1.95万元,根据转账备注及两人聊天记录可表明小越是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另两人系情侣关系,若小越向小倩转款全部认定为借款明显不符合两人的交往现状和客观实际。综合考虑两人现实情况,法院酌情认定20.68万元不属于两人之间的借款。扣除上述款项以及小倩支付给小越的部分还款后,小倩还应偿还小越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小倩向小越偿还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小越没有出具借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小越提供了与小倩的微信、银行转账凭证,而小倩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小越之间的转款系其他经济往来,且案涉金额较大,无论是从查明的事实还是社会大众的认知来看,小越对于小倩的转款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与。因此,结合客观实际,两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小倩应向小越偿还借款。

法官在此提醒,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在借款时,应当分清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支出,要注意保存可证明明确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还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依赖网络进行社交,网络上认识的“好友”真面目如何难以评判,双方对彼此的了解仅仅出自对方自述,盲目陷入“爱情”,贸然答应对方借款和索要财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财两空。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作者:付琦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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