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21时许
陈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
安徽省石台县茶城大桥路段时
逆行撞到正常行驶的小轿车
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接警后
石台县公安局
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在处警期间
民警闻到陈某身上
散发出浓烈的酒味
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
对其进行检测
但陈某拒不配合
多次敷衍吹气
在民警反复宣传教育
并告知若再不配合
将强制带至医疗机构
进行抽血检测的情况下
陈某才进行了呼气检测
可就在民警将酒精含量
已达到醉酒标准数值
出示给陈某查看时
陈某突然强行下车
欲逃离现场
民警见状立即劝阻
但陈某不仅不听民警劝阻
还挥拳殴打民警
导致民警受伤
目前
陈某因涉嫌袭警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丨安徽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