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通讯员 刘竹玉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因是,2024年3月,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了解到操作“手机口”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可轻松获利。2024年8月中旬,王某开始购买手机、音频对录线,后分别在手机上下载语音端、插卡端App,使用音频对录线连接其中两部手机,将电话卡插入安装有插卡端的手机中,将语音端登录上线发来的指定账户组成“手机口”设备,帮助电信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造成他人被诈骗11182.41元,王某获利23000元。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有认罪认罚、初犯、在校学生等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介绍,“手机口”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链接,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境外诈骗分子直接与境内被害人通话,从而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虚构来电归属地。

检察官提醒:操作“手机口”是帮助诈骗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属于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日结高薪、轻松赚钱”切莫信,要提高鉴别能力,勿因贪图小利沦为电诈“工具人”,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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