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无罪、轻罪、改判等效果)



导语:借贷型诈骗案件是刑事辩护实务中极为复杂的一类案件,其核心在于如何准确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这就涉及到刑民交叉、罪与非罪。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常因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民事纠纷被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肖律师在本文里结合刑法理论、司法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提炼借贷型诈骗案件的十大无罪辩点,为辩护律师提供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思路。

一、核心辩点:借贷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分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而民间借贷纠纷中,即便债务人存在未按期还款、夸大还款能力等行为,亦属于民事违约范畴。因此,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

辩护核心逻辑:

1. 证明借款用途真实存在且具有生产经营属性(如用于生产投资、经营周转);

2. 证明借款时具备还款能力或合理预期还款来源(如资产证明、业务合同、对外债权等);

3. 证明后续未还款系客观原因导致(如市场风险、政策变动、经营亏损、不可抗力等);

4. 证明行为人存在积极还款意愿或行为(如部分还款记录、协商展期沟通记录等)。

二、十大无罪辩点实务解析

辩点1:借款用途真实,未虚构资金用途(在杨某某涉嫌诈骗无罪一案中,法院裁判理由认为:股市有风险,被害人明知炒股有亏损风险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后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的情况。因此被告人杨积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明确,借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 辩护要点:

- 调取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资金实际用于约定用途;

- 若部分资金挪作他用,需证明系临时应急,且未改变整体用途性质;

- 重点审查“虚构用途”的指控是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如是否仅有单方言词证据)。

- 案例参考:某企业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被控诈骗,辩护人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借款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法院最终宣告无罪。

辩点2:借款时具备还款能力或有合理的预期还款能力

- 实务难点:司法机关常以“资不抵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需结合动态经营状况判断。

- 辩护策略:

- 提交借款时的资产清单(如房产、股权、应收账款、对外债权等);

- 提供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作协议等,证明盈利预期合理;

- 引入财务专家辅助人,论证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未超出行业正常范围。

- 警示:避免单纯以“事后未还款”反推借款时无履行能力。

辩点3:存在积极还款行为或诚意表示

- 关键证据:

- 部分还款的银行流水、利息支付记录;

- 协商还款的书面协议、录音录像(如承诺以物抵债、分期还款);

- 债务人主动披露经营困难并寻求解决方案的沟通记录。

- 突破点:即便因客观原因未能全额还款,但持续还款努力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辩点4:未隐匿身份或逃避催收

- 常见误区:债务人更换联系方式、暂离住所可能被误读为“逃匿”。行为人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通常是在骗取借款后,未将借款投入正常使用即逃匿。在这种情况下,按一般人生活经验判断,行为人在取得借款之前即有诈骗故意,故能够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向他人借款后,将借贷资金投入生产经营等正当用途,后因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借款,为躲避催债而逃匿的,则逃匿行为并非借款行为的后续行为,逃匿的目的并非为了逃避返还借款,不足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取得借款之前即有非法占有目的。

- 辩方应对:

- 证明债务人未失联(如仍通过邮件、律师与债权人沟通);

- 提供债务人离开常居地的合理事由(如出差、就医);

- 强调民事执行程序中“失联”与刑事诈骗“逃匿”的本质差异。

辩点5:借款时未虚构关键事实

- 区分标准:

- 对履约能力的一般性夸大(如“项目前景良好”)不构成诈骗(在邓某涉嫌诈骗无罪一案中,法院裁判理由认为:上诉人邓某虽然在评估资产报告中提供了虚假发票、出具假证明,借以夸大其资产,但其还是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诉人邓某已归还徐某人民币36万元,还有一辆价值97800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本案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邓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故上诉人邓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 对核心事实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诈骗。

- 辩护要点:

- 审查指控的“虚构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范畴;

- 举证证明债务人陈述内容存在真实性基础(如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支持其主张)。

辩点6:存在真实担保或抵押

- 法律意义:提供足额担保表明债务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可反证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 注意事项:

- 即使担保物价值不足或存在瑕疵,需证明其系客观评估偏差而非故意欺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抵押物不足以抵偿债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诈骗罪。

- 若担保人具备代偿能力,可主张债权可通过民事途径实现。

辩点7:资金链断裂系市场风险导致

- 举证要点:

- 行业整体下行数据(如行业协会报告、统计年鉴);

- 政策调整文件(如环保限产、金融监管收紧);

- 合作方违约证据(如下游企业拖欠货款)。

-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因调控政策导致楼盘滞销,法院认定资金链断裂属商业风险,不构成诈骗。

辩点8:债权债务关系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以救济(在林某某涉诈骗罪被判无罪一案中(《刑事审判参考》第1617号案例),法官最后的评析意见认为,值得说明的是,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其他救济手段明显不充分、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能考虑适用刑法。这就要求要严格区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的欺诈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只有在用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无法进行调整,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行为人的相关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时,才能适用刑法来进行规制。本案中,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挂靠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被告人也未逃匿的前提下,报案人黄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利益争议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宜动用刑事手段解决)。

- 辩护逻辑:刑事程序不应替代民事救济,若债权人能通过民事途径得以救济的,直接启动刑事程序可能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辩点9:行为人主观认知不符合诈骗故意

- 主观要件: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且故意骗取财物。

- 辩方举证:

- 被告人在借款时的客观还款能力评估(有巨额对外债权、可期待的经营收入);

- 借款前后向亲友筹资还款的记录;

- 行业惯例认知(如“借新还旧”是否属行业普遍做法)。

辩点10: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陷、指控诈骗犯罪证据不足

- 常见问题:

- 关键证据缺失(如无原始借款合同、资金流水不完整),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或欺骗行为证据不足;

- 言词证据矛盾(债权人陈述与书证不符);

- 审计报告未排除合理怀疑。

- 辩护策略: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

- 要求控方补充侦查或重新审计;

- 构建“证据不足”的合理怀疑体系。

三、辩护实务的三大关键动作

1. 精细化阅卷、收集证据材料:

- 重点审查资金流向、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

- 对比言词证据与书证、电子数据的矛盾点。

2. 专家辅助人制度运用:

- 聘请财务专家对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出具专业意见;

- 邀请行业专家解读市场风险对经营的影响。

3. 庭审交叉询问设计:

- 针对控方证人(如债权人)设计逻辑闭环问题,揭露其夸大指控的动机;

- 通过询问出借人,证明其明知借款风险仍自愿出借(在杨某某涉嫌诈骗无罪一案中,法院裁判理由认为:股市有风险,被害人明知炒股有亏损风险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后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的情况。因此被告人杨积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四、结语

借贷型诈骗案件的无罪辩护,本质是通过证据重构法律事实,将案件拉回民事纠纷的范畴。辩护律师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为核心突破口,结合行业特点、交易惯例构建辩护体系与证据体系。肖律师认为,唯有将刑法理论与实务细节深度融合,方能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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