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与其丈夫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公司。2011年5月,原告丈夫与被告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同年11月8日,原告丈夫为维系不正当关系,私自通过招商银行向被告转账66万元。原告发现后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该转账行为未经配偶同意且违背公序良俗,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说法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原告丈夫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
焕廷寄语: 机遇,是上天赐予的,并非每个人都能选择;命运,是上天注定的,但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力。选好自己要走的路,奋发向前,祝你前进途中,一路顺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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