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将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一举措意味着,除特定药品制剂外,依托咪酯正式被纳入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范畴。在此背景下,贩卖、运输依托咪酯烟油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际案例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为您详细阐述贩卖、运输依托咪酯烟油的量刑情况。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国家禁毒委员会(2023)15 号关于印发《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规定,1 克依托咪酯相当于 0.4 克海洛因。在实践中,依托咪酯类毒品案件,通常以烟油的净重认定为毒品的重量。

二、实际案例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案例

2023 年 8 月 28 日、10 月 6 日,被告人肖某某两次租车前往广东省英德市购买依托咪酯及烟弹、烟油。回来后,肖某某将依托咪酯融化进烟油后注入电子烟弹内,制作成每支约含依托咪酯 0.2 克的电子烟弹。2023 年 10 月 1 日以来,肖某某分 34 次将事先制作好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分别贩卖给了王某等 9 人,共计 56 支,获利 21182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依托咪酯是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多次贩卖含有精神药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多人,共计 11.2 克依托咪酯(折算成海洛因 4.48 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案例

2023 年 10 月,被告人熊某甲按照熊某乙的指使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 “上头电子烟” 烟弹从拉萨市运输至山南市辖区售卖并从中获利,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烟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最终,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

江口县人民法院案例

2023 年 9 月,被告人范某某在他人手中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及烟弹壳,并将依托咪酯与电子烟烟油混合后制成电子烟烟弹,后于 9 月 7 日至 14 日在江口县双江街道以 300 元至 500 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姜某某等 7 人,并从中获利 2 万余元。2023 年 9 月 14 日,范某某在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搜查出依托咪酯 10 余克。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案件发生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依托咪酯正式列管之前,故按照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判决。若发生在列管之后,则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三、量刑考量因素

1、毒品数量: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如前文所述,依托咪酯以烟油净重认定毒品重量,并根据折算表与海洛因进行换算。一般来说,毒品数量越大,量刑越重。例如,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粤 2072 刑初 265 号案例中,缴获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白色晶体 1 包(净重 25.66 克)虽未被认定为贩卖数量,但反映出毒品数量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

2、贩卖次数与对象: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属于 “情节严重” 的情形。在实践中,如 2024 年 2 月 19 日、20、21 日、22 日向甲乙丙丁 4 人贩卖毒品,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

3、犯罪情节:包括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如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案例中,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而在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浙 0482 刑初 408 号案例中,被告人虽情节严重,但存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最终适用缓刑。

4、是否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同,量刑也会有所差异。例如,在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赣 1023 刑初 110 号案例中,案涉电子烟系二被告人共同犯罪标的物,基于该事实和前提,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合理量刑。

5、是否存在未遂等特殊情形:在特情手段下交易,一般不算未遂。但在部分案例中,如被告人在最后一起犯罪事实中,在等待交易的过程中被侦查机关查获,或公安机关设置特情实施抓捕引诱,被告人在等候交易时被抓获,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未遂。例如,在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赣 0521 刑初 78 号案例以及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赣 0426 刑初 35 号案例中,法院均认定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而在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赣 0981 刑初 214 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实际带入了交易环节,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四、律师建议

1、及时自首与坦白:一旦涉及贩卖、运输依托咪酯烟油等毒品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应尽快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和坦白情节在量刑时可获得从轻处罚。

2、积极认罪认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自愿认罪认罚,表达悔罪态度,这有助于争取从宽处理。

3、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毒品犯罪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后果严重。犯罪嫌疑人应尽早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其合法权益。

4、避免再次犯罪:毒品犯罪不仅会对个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犯罪嫌疑人应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避免再次涉足毒品相关犯罪活动。

贩卖、运输依托咪酯烟油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也呼吁大家远离毒品,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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