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宁波日报 记者 李睿清 通讯员 任社 钟法
如今“副业”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兼职行为的法律边界何在?宁波某船员因兼职遭解雇的案例揭示了“副业自由”的隐性风险和法律红线。
张某在某港航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兼职行为),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1月至2月间,张某未按照排班要求到指定船舶上班。同时,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间,他多次在其他用人单位所属船舶任职,经公司书面告知后,拒不改正。于是,该公司在函告企业工会后,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余万元,但仲裁委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
据了解,该案例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因从事兼职活动而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时,用人单位可否行使解除权。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港航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依据,包括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经过民主程序修订并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相关海事查询信息也证实张某存在兼职行为,且在被书面告知后仍未改正。在该公司多次通知张某到岗履职,且排班周期、工作船舶安排等均在合理范围内的情况下,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岗。因此,该港航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规定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不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在已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是兼职关系,也应当保持慎重,既不能违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要考虑到后者对前者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仲裁员提醒。
这个案例给企业和劳动者都上了一课。劳动者做兼职要严守规定、以本职工作为重,让“副业”合理助力生活。对企业来说,管理员工要合法合规,用完善的制度保障双方权益。
来源: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