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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赵宇涛与孙雅桂早年结婚,育有子女赵晓芳、赵晓贵、赵晓杰。孙雅桂于1962 年户口注销,1967 年 7 月 11 日赵宇涛与李婉兰登记结婚,赵宇涛于 1998 年 9 月户口注销。赵晓芳与陈宇达结婚,生育陈宇文、陈宇峰、陈宇君、陈宇旭,陈宇达于 2005 年死亡,赵晓芳于 2013 年死亡。李婉兰之女李悦娜于 2006 年死亡,李悦娜育有周阳 1、周阳 2、周阳 3。
(二)房产相关情况
土地登记信息:北京市昌平区D 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赵宇涛。
房屋建设变迁:院内最北侧老房为解放前建设,属于赵宇涛遗产。2002 年赵晓贵在院内建中间正房 4 间、西房 2 间、东房 2 小间。2008 年雨季,最北侧老房坍塌,后赵晓贵重建房屋 4 间及南房 3 小间。赵晓杰称曾给赵晓贵 10000 元并参与重建,赵晓贵否认。
协议情况:2011 年 4 月 10 日,李婉兰与赵晓贵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 D 号院全部由赵晓贵出资建设,李婉兰将其在 D 号院的财产份额在死后赠给赵晓贵,赵晓贵负责照顾李婉兰生活费用。2012 年 2 月 1 日,赵晓芳与赵晓贵、赵晓杰签订《拆迁协议》,约定赵晓芳、赵晓杰户口迁入 D 号院后,拆迁时按不同人头平方米数获取住房,获得住房后放弃 D 号院赵宇涛名下房屋财产权利,由赵晓贵负责办理执行。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赵晓杰、陈宇文、陈宇峰、陈宇君、陈宇旭请求依法分割赵宇涛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D 号土地使用权及院内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被告诉求
赵晓贵不同意原告诉求,理由为:1. 原告要求继承的原 5 间正房于 2008 年因年久失修坍塌,现有房屋由其出资重建扩建,不应认定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2. 若按遗产处理,赵宇涛死亡时的 5 间正房为其与李婉兰共同财产,李婉兰作为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且被告对李婉兰尽赡养义务,李婉兰立有遗赠协议将份额遗赠给被告,应按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三)核心争议
1. 北京市昌平区 D 号院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
2. 赵晓贵对房屋的重建行为及遗赠抚养协议对遗产继承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驳回赵晓杰、陈宇文、陈宇峰、陈宇君、陈宇旭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认定
房屋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宇涛死亡时,北京市昌平区D 号院内最北侧老房为其遗产,但 2008 年该房屋因自然原因坍塌,已灭失,无可供继承的房屋实体,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对该房屋的继承诉求。
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并非遗产继承范围。在宅基地上房屋灭失情况下,原告要求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重建及协议影响
房屋重建:赵晓杰称出资并参与房屋重建,但无证据证明,赵晓贵否认,法院未采信赵晓杰主张。赵晓贵对坍塌房屋的重建行为,使原遗产房屋形态改变,且重建行为合法,进一步确定原遗产房屋已不存在继承基础。
遗赠抚养协议:李婉兰与赵晓贵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表明赵晓贵对李婉兰尽赡养义务,李婉兰将自身财产份额遗赠给赵晓贵。虽该协议与原告继承诉求无直接关联,但从侧面反映D 号院房屋建设及权益分配情况,强化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界定遗产范围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律师需精准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确定遗产范围。对于房产类遗产,要考虑房屋的权属、建设变迁及土地性质等因素。如本案中,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及房屋灭失对遗产继承的影响,是处理案件的关键。
(二)重视证据收集与质证
证据是案件胜负的关键。律师应引导当事人积极收集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本案中,赵晓杰因缺乏出资及参与重建证据,主张未被法院采信。因此,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三)综合考量案件关联因素
遗产继承案件往往涉及多方面因素,如人物关系、协议约定、财产变动等。律师要全面梳理案件信息,综合分析各因素对遗产继承的影响。像本案中,遗赠抚养协议虽非直接争议焦点,但对理解房屋权益状况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案件走向,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