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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建峰与王秀娟于1969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李鹏、女儿李兰和李慧 。2017 年,王秀娟因病去世,且未留下遗嘱。
(二)房产相关情况
宅基地登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S 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王秀娟。
房屋现状及建造时间:涉案宅院内共有十六间房屋,其中北房六间与东西配房各三间建于1999 年,南房两间建于 2002 年,两间棚子建于 2015 年 。
(三)证据及主张情况
原告李兰:提交协议书、证明及发票,表明涉案的北房六间及东西配房三间系李建峰夫妇所建,承包人为周桂英,并有中间人赵坤、陈强签字,以此主张1999 年初春,王秀娟与李建峰共同出资翻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S 号房屋,并诉求依法按份继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S 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王秀娟的份额。
被告李鹏:提交购买材料款票据,申请证人陈强出庭作证,称1999 年去给李建峰家盖房,盖了东西屋各三间,盖完房后自己给了五六千块钱;还申请证人张辉出庭证实 2002 年去给其盖过南棚,2015 年盖了东西棚子,申请证人邢丽出庭证明给其北房、东西房进行过装修,坚称涉案房屋并非王秀娟出资建造,而是自己及其配偶所建,不同意李兰分割房屋的诉求。
被告李建峰:表示S 号院的房屋是李鹏和儿媳妇盖的。
被告李慧:同意依法分割王秀娟的遗产。
二、争议焦点
(一)房屋建造主体争议
各方对北京市昌平区S 号宅院内房屋的实际建造出资主体各执一词,李兰主张 1999 年所建部分房屋为父母出资,李鹏则称包括 1999 年所建部分在内多间房屋为自己出资,确定建造主体是明确哪些房屋属于王秀娟遗产的关键。
(二)遗产分割争议
若存在王秀娟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应依据何种原则进行合理分割。李兰诉求依法按份继承,而李建峰同意将自己份额转让给李鹏这一情况,也影响着遗产分割的走向。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S 号宅院内的北房六间、东侧配房三间、南房两间、两间棚子归被告李鹏所有。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S 号宅院内的西侧三间配房由原告李兰、被告李慧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建造出资认定
1999 年所建房屋:根据李兰提交的协议书、证明及发票,法院认定涉案院落内 1999 年所建的北房六间、东西配房各三间系由王秀娟、李建峰夫妇投资所建。这意味着这些房屋在王秀娟去世后,其中一半份额作为王秀娟的遗产,另一半份额归李建峰所有。
2002 年及 2015 年所建房屋:依据李鹏的举证情况,结合证人张辉的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涉案院落内 2002 年所建的南房两间及 2015 年所建的东西两间棚子系李鹏出资所建。所以这部分房屋属于李鹏个人财产,不属于王秀娟遗产范围。
(二)遗产分割依据
对于属于王秀娟遗产的部分,即1999 年所建房屋的一半份额,在分割时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李建峰同意将其应分得的份额转让予李鹏,这一情况对遗产分割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院综合翻建房屋的出资情况、各继承人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从有利于各继承人今后生活的原则出发,最终确定S 号院内的西侧三间配房由李兰、李慧各分得一半。这样的分配既考虑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又兼顾了各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求。而该院落内的其他房屋归李鹏所有,也是基于对房屋建造实际情况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的全面考量。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注重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起着决定性作用。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像本案中的购买材料票据、协议书、证人证言等。同时,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能够有力支撑当事人的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准把握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规定,律师必须深入理解并准确运用这些规定。在确定遗产范围时,要依据法律条文判断财产的归属;在进行遗产分割时,要综合考虑继承人的身份、扶养情况、财产来源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